•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102/2024-199567

  • 文号:

    舟医保发 〔2024〕31号

  •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4-09-30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医保-/医保类-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73-2024-0010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08 15:55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各县(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全面落实各项医保待遇,维护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如下: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310元,个人缴费770元,各级财政补助1540元;

(二)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910元,个人缴费630元,各级财政补助1280元;

(三)大学生筹资标准。每人每年920元,个人缴费200元,各级财政补助720元。

二、完善资助参保和待遇政策

(一)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将孤儿(包括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孤儿按特困供养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低保人员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定额补助1500元调整为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报销,保障范围与生育保险一致,即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就诊类型按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或住院支付比例报销。

三、全面做好参保征缴工作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县(区)医保部门应加强与财政、税务、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数据共享和比对,摸清应参保人群底数,实现全民参保“一人一档”管理,全面掌握未参保对象信息并进行动态管理;重点与教育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不断提高学生基本医保参保水平,做好与相关高校对接,积极引导在校大学生参保;与卫生健康部门合力做好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服务。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财政保障资金,确保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应保尽保。税务部门要丰富参保缴费方式,拓展个人缴费渠道,为参保人员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便捷化的参保缴费服务。2025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

(二)优化参保服务。各县(区)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基层“医保管家”工作积极性,层层动员落实目标任务,确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聚焦既往参保未缴费人员、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逐户开展入户调查,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于人户分离的应参保未参保人员,户籍地应加强与常住地沟通联系,落实参保扩面责任。针对老、弱、病、残等不方便出行的群众,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可进行上门代缴等“帮办”服务。

(三)加大宣传动员。广泛发动定点医药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等各部门开展宣传动员,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全方位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理念,增强群众风险意识,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营造良好参保氛围。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学校应同步做好2025年度我市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简称“舟惠保”)宣传动员和参保缴费工作。

本通知涉及医疗费用待遇政策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4年9月30日


文件下载链接:舟医保发〔2024〕31 号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等工作的通知 .pdf


分享: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