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0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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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2024年9月30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等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重和医保待遇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支出快速增长,为确保全面落实各项医保待遇,维护全市基金收支平衡,在2024年未调整筹资标准的情况下,应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对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作出合理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
(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2021年3月26日省人大制定通过);
(三)《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舟政发〔2022〕28号)。
三、实施对象
全市参保人员。
四、集中征缴截止时间
集中征缴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
五、医疗费用待遇政策调整实施时间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六、主要内容
《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等工作的通知》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2025年人均筹资标准调整办法。
成年人、未成年人人均筹资均增加410元,其中个人增加60元、财政增加350元;根据国家和省扩面要求,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保,大学生人均筹资减少200元,其中个人减少200元,财政补助不变。调整后2025年各类人员人均筹资标准如下:
1、成年人人均筹资2310元,其中个人缴费770元,财政补助1540元;
2、未成年人人均筹资1910元,其中个人缴费630元,财政补助1280元;
3、大学生人均筹资920元,其中个人缴费200元,财政补助720元。
全人群加权人均筹资约2155元,占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约为2.95%。
(二)完善资助参保和待遇政策。
1.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全额资助。一个医保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救助孤儿报销10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报销80%。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定额补助1500元调整为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报销;分娩、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报销。
(三)全面做好参保征缴工作
1.加强部门协同。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部门间联动。
2.优化参保服务。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基层“医保管家”工作积极性,层层动员落实目标任务。确保户籍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并高质量完成省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目标任务。
3.加大宣传动员。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动员,并同步做好2025年度“舟惠保”宣传动员和参保缴费工作。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解 读 人:卢金奇
联系方式:0580-2283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