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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8009005001/2025-199142
舟政办发〔2025〕25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5-08-05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儿童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01-2025-0008
发布时间:2025-08-06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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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推进托育教育一体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5日
舟山市推进托育教育一体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精神,全域推进托育教育一体化改革,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样化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优化人口质量、减轻家庭养育负担为核心,构建覆盖全域、普惠共享、安全优质的托育教育一体化服务体系,满足广大群众“有得托”“托得起”“托得好”现实需求。通过三年探索实践,初步形成较为成熟的2至6岁婴幼儿托幼一体化供给体系、管理体系、队伍建设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2025年,全市幼儿园托位供给率达到65%,普惠性托位占比达到90%。至2027年,全市托位数充分满足2至3岁婴幼儿入托需求,其中幼儿园托位供给率达到80%,普惠性托位占比保持9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托幼管理体制一体化。
1.理顺一体化管理体制。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以及开设幼儿园托班的备案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婴幼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规划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待遇保障、机构设立等方面的责任并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2.创建标准化设施与环境。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821-2023),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积极落实关于幼儿园托班场地设施的国家标准,配备适宜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3.完善规范化登记备案程序。开展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对不具备幼儿园办园资质的机构承接满3岁幼儿学前教育的应依法处理。幼儿园停办托育班(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属地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分别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二)优化托幼资源配置一体化。
4.科学规划托育资源布局。按照用好存量、有序推进的原则,出台《舟山市托育教育一体化布局规划(2025—2027年)》,构建以幼儿园为主体、其他托育机构为补充的2至6岁托幼一体化资源配置机制。新建住宅小区按托幼一体化同步配建,实现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鼓励大型企事业单位、产业集聚区等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推动建设一批社区嵌入式托育点,结合实际开设2岁以下小月龄托班,开展“半日托”“计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区〕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5.充分挖潜提高幼儿园托位供给率。坚持教育主管部门主导,鼓励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婴幼儿开展托育服务。2025年起,全市公办幼儿园结合实际做到“应开尽开”“能开尽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6.建设“数字化托位地图”。通过数字化平台,公布全市具有资质的托幼一体化机构和托育机构,包括机构名称、地理位置、机构性质、收费标准、招生方式、咨询服务电话等,动态更新托位信息,实现“网上预约入托”,打造具有舟山标识度的托幼一体化、便利化、公开化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三)加强托幼保教队伍建设一体化。
7.加强师资一体化配置管理。托班班额人数应不超过20人。幼儿园应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师(以下简称保教人员),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应不高于7:1,或参照每班“两教一保”的标准配备。托班教师应获得适用的教师资格证,保育师应经过相应培训并持保育师证。托班保教人员与幼儿园其他同类教职工按规定享有同等激励保障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8.加强托班从业人员岗位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保教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对幼儿园新任托班教师、保育师等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前职后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专业知识与技能比武,努力克服“托育幼教化倾向”。(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9.推动保教人员一体化融合发展。支持幼儿园教职员工参与育婴员资格的培训考试,推动早教幼教双师型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四)强化托幼经费保障一体化。
10.完善托育服务价格体系。综合考虑财政投入、居民收入水平、托育服务成本等因素,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机制。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由发改委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参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合理确定;伙食费按实收取,可实行按月收费。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的,平均月收费标准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占比的30%。民办幼儿园开设非普惠性托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11.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时足额落实好幼儿园托班补助经费。公办幼儿园举办的托班,按幼儿园托班生均培养成本予以保障,对新增或改建托班的给予建设补助;托班保教费占托班保教成本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民办幼儿园举办普惠性托班的,纳入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由当地教育、财政部门联合确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五)构建托幼保教服务体系一体化。
12.建设托幼一体化课程体系。遵循婴幼儿年龄和身心发展特点及个体差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等,制定科学的托班保育方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合理安排一日活动,为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营养膳食、健康管理等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身心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13.提高医育结合水平。建强健康管理员队伍,建立健康管理员常态化入园指导机制。定期指派健康管理员到托幼一体化幼儿园等托育机构提供健康宣教、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预防、问题干预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14.加强托育教育教研科研。充分发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托幼一体化研究指导中心”优势,支持组建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学习共同体,强化托幼一体化区域和园本教研。逐步将幼儿园托班管理纳入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价体系。鼓励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面向周边社区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家长)开展免费科学育儿指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15.多领域强化专业支撑。鼓励市属高校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加大对早期教育、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相关方向的倾斜扶持力度。指导市属高校加强相关领域平台建设,开展托育教育一体化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校地共享模式。(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属高校)
三、组织实施
建立“市级统筹、属地为主”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托育教育一体化管理体制,定期调度研究解决难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市财政局统筹学前教育经费、生育支持措施等,加大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支持力度;市委编办将托班教职工纳入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总量管理;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做好托班教师的职称评审(评级)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做好公办幼儿园托班政府定价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协同做好公办幼儿园托育部的普惠认定、质量评估、补助资金审核和绩效管理评价等工作。其他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加大托育教育一体化工作宣传,积极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