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27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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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我市作为群岛型城市,瓶装燃气供应面临海岛仓储不足和海运恶劣天气的双重制约,导致配送周期长、成本高且安全隐患突出。这一现状既造成"配送难、用气贵"的民生问题,又存在极端天气下的断供风险和安全事故隐患。为推进全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制订的《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24年1月20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4年5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已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并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
2月下旬起,市城管局会同燃气行业专家开展了《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经多次与燃气设计单位、相关燃气企业沟通对接,形成了《设置标准》。
二、制定依据
根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条件的偏远区域,瓶装燃气经营者可以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设置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保障瓶装燃气供应。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资源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制定。
三、主要内容
《设置标准》共分:瓶库的设计规定、便民服务点的营运管理要求两方面内容。
(一)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在上风侧且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2.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建筑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1、附录2的规定。
3.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平方米,净高不宜小于2.2米;
4.一次性存放实瓶总容积不得超过0.5m³(相当于15kg钢瓶实瓶数14瓶);
5.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室内通风应符合本标准附录3规定,门窗应向外开;
7.封闭式瓶库应采取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9.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0.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11.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12.应配置不少于2具8kg干粉灭火器;
1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且无人居住;
14.空瓶或实瓶按设计我市是群岛型城市,城乡居民使用瓶装燃气比例大,特殊的地理环境致使很多偏远海岛需要长距离海运,在配送、使用等环节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配送难、用气贵问题较为突出。位置分区堆放;
15.无人值守且存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安全防护系统;
16.应安装防爆型监控装置,并通过宽带网络接入所属企业集中监控和录像存储,存储时间不少于90天。
(二)燃气便民服务点的营运管理要求:
1.由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设置并纳入企业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体系。
2.与已设置或规划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站及拟建设的便民服务点距离不宜小于1公里。
3.便民服务点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燃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管理人员岗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4.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后,经营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燃气便民服务点名称、地址、安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备,有效期限与燃气经营许可证一致。
5.各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应按供应点管理要求,依法负责辖区内燃气便民服务点监督管理,对已投入使用的燃气便民服务点,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检查。
6.燃气便民服务点的管理在符合本标准基础上,须同时遵守国家及浙江省现行法律法规。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严于本标准,应遵循“从严从新”原则执行,并定期评估更新。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陈禹迹
联系方式:13857208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