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137/2025-199161

  • 文号:

    舟城管〔2025〕33号

  • 发布机构: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5-08-2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56-2025-0004

关于印发《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7 10:33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市资源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各县(区、功能区)局(分局),嵊泗县住建局,六横规划建设与交通局,市燃气协会,各瓶装燃气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城镇燃气行业服务效能,系统规范瓶装燃气仓储管理标准,重点保障偏远地区及海岛居民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有效防控运输环节安全风险。根据《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25

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标准(试行)

 

为提高偏远地区与海岛瓶装燃气供应保障能力,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等法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要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可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固定场所设置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具体设置标准如下:

一、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在上风侧且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2.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建筑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1、附录2的规定。

3.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平方米,净高不宜小于2.2米;

4.一次性存放实瓶总容积不得超过0.5m³(相当于15kg钢瓶实瓶数14瓶);

5.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室内通风应符合本标准附录3规定,门窗应向外开;

7.封闭式瓶库应采取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9.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0.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11.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12.应配置不少于2具8kg干粉灭火器;

1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且无人居住;

14.空瓶或实瓶按设计位置分区堆放;

15.无人值守且存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安全防护系统;

16.应安装防爆型监控装置,并通过宽带网络接入所属企业集中监控和录像存储,存储时间不少于90天。

二、燃气便民服务点的营运管理要求:

1.由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设置并纳入企业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体系。

2.与已设置或规划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站及拟建设的便民服务点距离不宜小于1公里。

3.便民服务点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燃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管理人员岗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4.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后,经营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燃气便民服务点名称、地址、安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备,有效期限与燃气经营许可证一致。

5.各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应按供应点管理要求,依法负责辖区内燃气便民服务点监督管理,对已投入使用的燃气便民服务点,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检查。

6.燃气便民服务点的管理在符合本标准基础上,须同时遵守国家及浙江省现行法律法规。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严于本标准,应遵循从严从新原则执行,并定期评估更新。

三、本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附录1

无释放源的建筑与通风不良且有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相邻,当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时,其爆炸危险区域和范围(图A)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0m的范围内宜划分为2区;

2.与爆炸危险建筑相邻,并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建筑,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宜划为2区;

3.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外时宜划为非爆炸危险区。

图A 无释放源的建筑与通风不良且有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相邻,当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时,其爆炸危险区域和范围划分图。

1-二级释放源;2-实体墙

附录2

 

便民服务点的瓶库与站外建筑及道路的防火

间距(m)

 

项目

钢瓶总容积(V,m³)

0≤V≤0.5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0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2

其他民用建筑

6

道路
(路边)

主要

8

次要

5

 

 

 

 

 

 

 

 

 

 

 

附录3

 

瓶库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时态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与报警器联动的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定;

②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确定;

③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确定。

 

关于印发《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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