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2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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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实验室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舟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研究起草了《舟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该政策根据《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浙科发基〔2023〕40号)及浙江省其他地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及公平竞争原则制定。
三、主要内容
《舟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由总则、申报与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评估、变更与调整、附则六项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背景和依据、基本定位和主要任务、重点实验室定义和管理的原则、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重点实验室基本定位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高层次合作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面向我市重点发展战略领域、针对科学发展前沿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构建新型重点实验室体系;定义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建设或联合共建,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建设与管理要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市科技局是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考核评价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属地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共5条,主要明确重点实验室建设规模、重点支持的产业和学科领域,从研发能力、科研队伍、人员结构、科研场地、科研仪器设备等方面明确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明确重点实验室申报、审核、评审、认定等程序,明确重点实验室的取名标准。重点实验室申报的基本条件要满足近3年承担过市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50%;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以上等条件。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共8条,主要明确重点实验室建设责任期、建设规划、管理制度、条件保障,明确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条件,明确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激励机制、开放共享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重点实验室建设责任期为3年,签订重点实验室建设责任书;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设立学术委员会,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健全人员分类管理和激励机制,非涉密的科研仪器、科研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四章考核评估,共3条,主要明确对3年责任期满的重点实验室要进行考核、对期满以后的重点实验室要每3年进行评估,明确重点实验室科研诚信管理等。对责任期满的重点实验室,进行期满考核和定期评估,考核和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考核或评估优秀的,按政策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还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变更与调整,共2条。明确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要报市科技局核准。因依托单位重组、科研团队离开、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持续运行或无实质性运行的,由依托单位主动申请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市科技局根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权制定补充办法。
四、实施时间
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舟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0580-2280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