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5/2025-199115

  • 文号:

    舟科〔2025〕10号

  •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2025-06-30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05-2025-0006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1 15:57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各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实验室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舟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舟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5630

舟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舟山市“156”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实验室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舟山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高层次合作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我市重点发展战略领域、针对科学发展前沿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构建新型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建设或联合共建,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考核评价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属地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并协助市科技局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序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重点实验室主要支持我市重点发展的海洋经济产业集群和具有我市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

第七条 申报认定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定位和研究方向明确,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高度契合。

(二)研究基础好,优势明显,能发挥学术或行业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市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3年承担过市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科、行业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以上。

(五)依托单位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发布申报通知,依托单位根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省部属在舟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九条 市科技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并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舟山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与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重点实验室建设责任书,明确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任务和经费等内容,责任期自认定之日起3年。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市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人才、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加强学风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依托单位要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与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人选应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六条 健全人员分类管理和激励机制。健全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对科研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类聘用、管理和评价。强化优秀人才激励机制,提供与其能力和贡献相一致、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放各类创新资源,非涉密的科研仪器、科研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3年责任期满的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根据责任书内容组织对其进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考核优秀的,按政策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条 对责任期满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依据《舟山市重点实验室运行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并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并公布评价结果。

(一)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政策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全省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申报市级以上科技攻关项目。

(二)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以后年度符合申报重点实验室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对弄虚作假或存在营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处理。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依托单位主体、实验室主任、主营业务调整等需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家论证后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二十三条 因依托单位重组、科研团队离开、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持续运行或无实质性运行的:

(一)处建设期未考核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主动申请终止建设,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的经费或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相关规定收缴政府部门。

(二)已通过考核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主动申请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8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市科技局根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权制定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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