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02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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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2024年1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国函〔2024〕168号),明确提出“推进分层设立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地表原有地类和使用现状的前提下,探索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加快落实国家战略,规范在大宗商品枢纽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规划、用地、建设管理,厘清地下工程建设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市资源规划局联合自贸区综合协调局起草了《舟山市大宗商品新型地下空间(洞库)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5.《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6.《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
7.《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设总则、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建设管理、登记发证、使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八章二十七条。
1.《办法》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发改、住建、资源规划、应急管理等重点职能部门在洞库开发利用工作中的行业主管、安全监管、规划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2.对项目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办法》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建设项目,可以以经充分评估论证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要求为依据,编制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项目选址和出具规划条件的依据。
3.《办法》明确了洞库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省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租赁)的项目,其他洞库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取得洞库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规定,明确洞库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仓储用地确定,最高不超过50年。
4.《办法》明确了洞库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方式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同时对洞库探索实行三维地籍管理。
5.《办法》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洞库使用权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应急预案编制、报备、定期演练等职责。
四、名词解释
新型地下空间(洞库):地下深层岩石开采形成的腔体及其周边保护体所占用的立体空间。
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以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前提,是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区域的特殊建设项目核提规划条件的规划依据。
三维地籍管理:在传统的二维地籍基础上,引入三维产权(空间产权)的含义,通过三维空间信息技术对土地在地表、地上和地下空间的利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和分析。
五、适用范围
以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离岛片区、舟山岛北部片区、舟山岛南部片区为基础,辐射舟山海域海岛;涉及项目主要是利用洞库开展原油、天然气、粮食等大宗商品仓储。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
解读人:苗杰、毕志雯
联系电话:0580-2290302、0580-8612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