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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7-0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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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2025年6月27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细则》《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要求,为促进定点护理机构加强管理和护理服务,出台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舟医保发〔2024〕7号);

(二)《关于印发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医保发〔2024〕11号)。

三、实施时间

2025年6月27日。

四、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六章十四条。

(一)总则。《考核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明确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各自职能。

(二)考核内容。原则上按年度每年3月底前组织实施上一年度机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管理、服务管理、费用管理、机构内部管理、满意度评价、创新配合情况六方面内容。

(三)分值设置。对六方面考核内容设定了具体指标和分值,总分为100分。以对定点护理机构开展的日常巡查、智能监控、线上审核、专项稽核、满意度回访等监管情况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四)考核流程

年度考核工作主要分为自查评分、现场检查、初评汇总、总结通报四个阶段。

(五)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协议管理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与基金支付、定点监管、协议续签等挂钩。经办合作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护理机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的95%,5%部分若年内存在被约谈处理、被限期整改处理、被解除服务协议处理的,按规定进行扣除,剩余部分根据定点护理机构当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进行结算。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解 读 人:卢金奇

联系方式:0580-228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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