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27 15: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进一步规范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我局牵头舟山市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9月,市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舟山市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舟公款管理组办〔20221经过两年多运行总体平稳有序在防范资金风险前提下推动公款资金保值增值、促进竞争性存放规范运行、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市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按要求撤销,结合近年来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舟山市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

修订内容

新办法总体保持原办法的相对稳定和可持续,对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目的、遵循原则、操作流程、惩戒规定等作进一步优化、明确的表述。主要变化:
    (一)发文主体调整:由市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调整为舟山市财政局,并调整为规范性文件。
    (二)市级公款范畴更加明确:将市级公款范畴之一的“市级财政资金”调整为“市级财政专户资金”。
    (三)进一步明确存放方式:增加“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的规定,与省厅文件保持一致。
    (四)进一步明确存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社会保险基金、物业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按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五)调整相关部门并取消具体职能表述:由于机构调整,取消市金融办,将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保监分局分别调整为人行舟山市分行、舟山金融监管分局,并取消具体职能表述。
    (六)删除“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参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金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办法明确适用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不适合对下属企业作约束性规定。市国资委已于近年陆续出台相关文件,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应执行或参照执行国资委文件。
    (七)根据202211日起施行的《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的规定,修改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58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0580-2282603


分享: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