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25-199057

  • 文号:

    舟财预执〔2025〕4号

  • 发布机构:

    舟山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5-06-27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12-2025-0001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7 15:15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舟山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规范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舟山市财政局修订舟山市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20256月27

舟山市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市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等),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公款包括

(一)市级财政专户资金;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上述进行公款存放的市财政局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公款存放单位”。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公款存放单位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确定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舟山市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含B-以上。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公款竞争性存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公款竞争性存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社会保险基金、物业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按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按季度实施。

财政应根据本级财政收支情况,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订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计划。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按季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详见附件)报送市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十一  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舟山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  对已发出的招标公告市财政局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的,市财政局需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公告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发布更正公告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  公款竞争性存放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小组,由市财政局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审小组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竞争性存放相关保密制度。

第十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具有参与资格银行经营状况、经济贡献度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规模和质量营利能力、内控水平等经济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重点工作等支持情况;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综合服务及业务支持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低于综合评分的40%。

第十  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结果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生效。投标结果生效后,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舟山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中标公告。

第十  公款存放单位应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责任。

第十  公款存放单位在中标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存单,在存款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十八  公款存放单位有权在定期存款到期日前提前支取,但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资金存放银行提前支取手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九  银行在投标时应当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单位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公款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

二十  公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款存放单位应及时收回存放资金,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公款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没有按照存款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造成重大影响

)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

七)投标银行在各类经营业务中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或因地方金融风险等原因受到财政、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问责或通报;

(八)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

二十一  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下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公款竞争性存放统计分析机制,按规定每季度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季度公款存放管理情况。

二十二  市财政市审计局、人行舟山市分行舟山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提供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各监管部门在对本级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扰、隐瞒。

二十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公款管理办〔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舟山市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表


附件

舟山市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表

(主管单位盖章)






序号

单位全称

可存放日期

需招标资金(万元)

定期存款期限

备注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1.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严格对照《舟山市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填报本表。

    2.填报资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3.本表计划期为季度,请主管部门按要求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如超过1年,请另附相关存放依据。

    4.备注列填列达到公款存放要求但不予存放的资金用途等说明。

    5.表格中空白行可根据需要删减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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