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14/2025-198812
舟交〔2025〕27号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29
工业、交通/其他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17-2025-0001
发布时间:2025-05-0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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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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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办公室
定海、普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普陀山、新城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通知》(交运发〔2024〕129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形成了《舟山市区城市公交优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29日
为规范舟山市区公交线路、站点优化工作程序,促进公交运营管理更加科学、合理、高效,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本岛、朱家尖岛等纳入市本级城乡公交一体化管理的公交线路走向、站点和运营安排优化工作。
二、优化启动条件
(一)城市建设产生新的出行需求或服务空白区域时,应进行线路新辟或调整。
1.新建的文化、教育、医院、体育、旅游景点、大型商业、娱乐等公共建筑以及居民小区,不在最近公交站点500米服务半径范围内的。
2.新开发产业(工业)园区以及新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配套建有公交场站的。
(二)公交线路运营情况发生变化影响线路运营效率时,宜根据出行需求进行线路调整或撤销。
1.现有线路总长度50%以上与其他线路重复,且其余部分有其他线路覆盖的。
2.现有线路首末场站、途经停靠站设施或者道路设施等客观条件不满足线路运营需求的。
3.现有线路客流呈总体下降趋势超过半年,且低于线路基础技术指标要求的。
(三)对社会舆论、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等反映强烈的需求建议,需求区域可满足线路运营基本条件的,视情进行优化。
三、优化方案拟定
(一)对公交线路运营时间、班次调整类优化,公交企业根据线路实际运营数据和线路乘客需求自行动态调整。
(二)对公交线路新辟、线路走向调整、站点设置类优化,需分析可行性并拟定优化方案。
1.公交企业需关注公交线路运营情况及城市建设产生的出行需求变化,对符合线路优化启动条件的,及时拟定优化方案。
2.涉及跨行政区(功能区)的政策改革、大型公共服务场所启用(搬迁)和影响面较大的公交优化需求,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公安、资规、住建、城管、属地政府和公交企业进行现场勘验和集中研讨,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公交企业根据意见内容拟定优化方案。
3.涉及单一行政区(功能区)内产生的公交优化需求,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属地镇街、公安、资规、住建、城管等部门和公交企业进行现场勘验和集中研讨,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公交企业根据意见内容拟定优化方案。
(三)对公交线路撤销类优化,公交企业需提供拟撤销线路运营分析报告。
四、优化方案公示
根据拟优化线路涉及面及影响面进行3-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广泛听取吸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跨行政区(功能区)的政策改革、大型公共服务场所启用(搬迁)和影响面较大的公交优化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示,单一行政区内公交优化方案由属地交通部门负责公示。公交线路新辟、线路走向调整、站点设置类优化公示内容应包括线路走向、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拟实行票价等信息。线路撤销类优化公示内容应包括撤销原因和拟撤销时间等信息。
五、优化方案审批
优化方案在公示结束并经修改后,由公交企业及时行文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对新辟线路,公交企业需报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票价核定。
若优化方案中涉及站点建设(拆迁)的,根据属地建设原则,待相关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或住建部门站点建设(拆迁)完成后,再行文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建设周期较长的站点可设临时站点。
六、优化方案实施
优化方案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批通过后,公交企业应及时调配运力及驾驶员组织实施,及时公开线路走向、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做好社会宣传公告工作。对实施线路走向调整的公交线路,原则上自调整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启动优化程序。
七、优化效果评估
公交优化方案实施一段时间后,公交企业对优化后线路相关运营指标和效益进行评估分析,运营安排优化以3个月为期限,线路、站点优化以6个月为期限。若评估结果未达到预期目标或相应层级基础技术指标,应对线路优化方案再次进行修改完善或终止实施。
公交优化具体方式及相关技术指标详见附件《舟山市区城市公交优化规则》。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舟山市区城市公交线路、站点优化管理办法》(舟交〔2023〕32号)同步废止。
附件:舟山市区城市公交优化规则
为统筹平衡公共交通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交通整体运行效率及服务水平,舟山市区城市公交优化工作依据本规则实施。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服务定位原则。统筹公交与其他公共出行方式之间关系,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合理分工,明确公交“满足绝大多数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服务定位。
(二)构建层级线网原则。根据公交快线、干线、支线、微循环线路、多样化线路(定制预约线路等)的功能定位,通过合理的线网结构优化策略,加强不同线路之间衔接,形成功能合理、层次清晰、换乘便捷的线网布局。
(三)遵循集约高效原则。以公交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正确处理公交社会效益与资源投入之间关系,依据需求量科学配置公交资源投入,提高公交运营效率。
(四)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为保障公交事业有序、健康发展,公交优化应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支撑力度相适应,确保公交服务公交供给有序。
(五)基础设施先行原则。加快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停保场和港湾式停靠站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有力保障公交线网的延伸通达及车辆的调度停保。
二、基础要素
(一)道路条件。公交通行道路设施须满足公交车辆安全运行的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线路通行道路须为双向机动车道路幅宽度达7米以上或者单向通行车道达4.5米以上的道路;通村(乡)线路应满足《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2014〕258号)中相关要求。对行经四级及以下普通公路的线路,不得使用站立式公交车辆;对行经三级及以上公路开行城乡公交线路的,要在属地政府统筹安排下开展分类评估,对未达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不得使用站立式公交车。
(二)场站条件。具备与公交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公交场站,场站标准按照CJJ/T15-2011中相关规范建设,根据需求同步规划充电桩建设。
(三)站点条件。中途站站点选址应满足车辆安全停靠、乘客便捷出行,站台设计建设按照GB/T 22484-2016、CJJ/T 15-2011中相关规范执行,站亭及站牌(含电子站牌)设计建设按照舟山市交通大会战办〔2018〕2号中相关标准执行。
(四)资金条件。线路优化产生的运营成本,在公共交通运营补助中统筹考虑。对新增的定制预约线路和旅游线路等应采用政府(含县区、功能区等)购买公共服务,由需求单位设置专项资金用于该项线路优化后的公交运营。
(五)其他条件。其他涉及公交车辆安全、直达通行,以及高效运营的影响因素。
三、优化方式
(一)线路布局优化。线路布局优化措施包括新辟线路、调整线路走向、撤销(整合)线路。线路优化后,各项指标应满足对应层级线路基础技术指标(见表1)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可适当放宽。
1.处于公交服务空白的新开发(建设)区域,应进行客流预测,在客流强度、公交日出行人次等指标的预测值达到相应标准时进行线路优化。在现有公交线网结构的基础上,线路优化以接驳服务为主,通过调整线路走向或新辟支线方式进行沟通。
2.调整线路走向应尽可能保持原有线路基本线形,兼顾原有走向上客流出行,调整后不宜产生新的服务空白区域;新辟支线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公交换乘节点、公交枢纽及主要活动中心的衔接。
3.调整或新辟线路的走向设置优先考虑主要客流(大客流)的直达性,杜绝出现车辆单向原路调头运行,快线及干线避免单一区域连续转弯。
4.通过公交线路优化,公交客运走廊上宜逐步形成每条主通道上有一条规模化运营的干线公交线路。
5.常规公交线路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表1 各层级线路基础技术指标
具体指标 | 快线 | 干线 | 支线 | 微循环线路 | 多样化线路 |
功能定位 | 主要服务于长距离的组团间出行和跨区出行,连接城市各主要组团、城市功能节点和主要交通节点,实现城市各主要组团、大型客流集散点和大型枢纽之间的快速联系 | 主要服务于区内出行或中、长距离的跨区出行,辅助承担中距离的组团间出行,实现跨区和区内主要客流集散点、大型枢纽之间的贯通 | 主要服务于各分区和组团的边缘地区或公共汽电车线路稀疏区域的中、短距离出行,填补公共汽电车空白,增加线网覆盖率,并承担与快线和干线的接驳作用 | 主要服务于较小范围内区域性出行,可以作为衔接主干线与片区站点的接驳线路,线路较短,运营方式灵活 | 主要服务于一些特定区域和出行目的的出行需求,在运营模式上采用一些较为特殊的方式(定制预约线路等) |
服务范围 | 2-4个行政区或功能区 | 1-4个行政区或功能区 | 1-2个行政区或功能区 | 单一行政区或功能区 | 单一或多个行政区或功能区 |
主要运行道路 | 快速路、主干路 | 主干路、次干路、城乡公路 | 次干路、支路、城乡公路 |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城乡公路 | - |
线路长度 (千米) | ≤35 | 跨组团:≤35; 相邻组团或单一功能区:≤20 | ≤15 | ≤8 | - |
线路站距(米) | 1000-2000,以客流为导向,非均匀布置 | 500-800 | 300-500 | 300-800,根据沿途集聚客流分布设置 | 按需 |
主要运营车辆 | 大运量车型 | 大、中运量车型 | 中、小运量车型 | 小运量车型 | 按需 |
非直线系数 | ≤1.2 | ≤1.4(除环线外) | ≤1.6(除环线外) | - | - |
停靠站点 | 停靠大型的枢纽站、换乘站和客流集散点 | 停靠沿途所有站点或主要客流集散点 | 停靠沿途所有站点 | - | 按线路出行功能需求设置停靠站点 |
百公里客流 (人次/百公里) | ≥100 | 单一功能区:≥150, 相邻组团:≥130, 跨组团:≥100。 | ≥50 | ≥50 | - |
票价 | 政府指导价 | 政府指导价 | 政府指导价 | 政府指导价 | 市场定价 |
(二)站点设置优化。站点设置优化措施包括站点增设、站点移位及站点拆除(整合),站点优化应充分考虑站点周边群众出行需求、交通组织顺畅性和安全通行状况。
1.道路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同步预留公交站点位置或设置站点。站点设置时,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超过150米,且站名应当统一。同一站点高峰小时内最大通过车辆数超过80辆的,宜分设站点。
2.公交站点的增设、移位,需通过现场安全勘验进行确定,对不符合站点增设、移位条件的在周边道路状况改善前不做考虑。
3.因沿线路网结构改变或设置不合理的,影响公交车辆安全通行停靠及整体交通秩序的,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后,对站点进行撤销。
4.非基于安全因素的站点移位与撤销,应在当地社区(村)征得所在区域居民及单位普遍同意之后,通过所在乡镇(街道)或上级政府部门报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后实施。
5.公交站点命名优先使用知名度高的地名或道路路口名称,大型地理实体周围的车站应加注方位;特殊情况加注站名,应以括注方式标在原有站名之后。站名中的地名部分及括注均不宜超过六个汉字,具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站点命名原则及方法。
(三)运营安排优化。运营安排优化措施包括调整车型、加密(减疏)班次、调整首末班发车时间。
1.当线路高峰小时最大断面满载率大于80%、平峰小时最大断面满载率大于60%时,应调用大运量车型或增加运力投入加密班次。当高峰小时最大断面满载率小于60%、平峰小时最大断面满载率小于30%时,宜调用小运量车型或减少运力投入减疏班次。
2.公交线路首末班时间根据线路客流情况确定,首班时间不宜晚于一般上班时间前2小时,末班时间不宜早于一般下班时间后1小时,并随夏令和冬令工作时间调整。同一层级线路末班时间应相对统一,以半小时为最小单位设置。
3.对于首末班运营时间超出基础标准较长的线路,当超出时间段内百公里客运量不满足线路技术指标的,应延迟首班时间或提前末班时间。
四、特殊需求优化方式
(一)对社会舆论、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等反映的公交对接需求及建议意见,根据以上条款,结合公交资源视情优化;对无法确定需求量的优化,可暂缓实施或先通过试运行的方式实施,后根据运行效果评估结果确定正式实施或终止实施。
(二)对线路运营效果评估结果不满足相关指标要求,需予以终止实施的线路优化方案,若相关部门或企业单位基于政策落实或自身发展需要需保留的,需求方以采购服务方式与公交企业协商确定。
(三)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潮汐集聚型大客流出行需求,超出常规公交线路正常运营服务范畴的,宜通过有偿服务方式开通专线进行运输。
(四)为确保政府决策事项的有序落实,政府机构对相关工作推进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出行需求,可通过购买公交服务以特殊运输方式予以满足。
(五)对就学、通勤等具有乘车时间相对固定、人员出行较为集中等特点的出行需求,应合理规划“加班车”“定时车”等公交线路,科学设置开行时间和班次,缩短候车时间,及时疏散集聚出行客流。
(六)在重大节假日或举行重大社会活动时,根据属地政府(主办)部门要求,开设临时疏送接驳专线,由属地政府(主办)部门按实际运作成本对公交企业进行补助。
(七)公交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