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21/2025-120671
舟审学会〔2025〕1号
市审计局
2025-03-20
审计
部门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4-03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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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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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舟山市审计学会,英文译名为Zhoushan Audit Society,简写 ZS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大专院校、审计界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自愿参加的全市性的研究审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浙江省审计学会和舟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主题主线,团结和组织本市审计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提高审计理论与业务水平,促进我市审计事业发展,为我市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作出贡献。
第四条 围绕推动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前瞻性研究,推动审计理论、审计实践和审计制度创新,加强智库建设,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树立良好学风,形成具有舟山特色的学会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不断提升审计学会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舟山市审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舟山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舟山市审计局机关总支部委员会。本会接受市审计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舟山市翁山路530号行政中心北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开展审计科学的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联系审计工作实际,探讨审计客观规律;
(二)宣传国家有关审计、财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三)开展学术交流,借鉴和介绍国内外的审计科研成果和审计工作经验,普及审计知识;
(四)举办专题审计研讨班和培训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五)参加中国审计学会、浙江省审计学会和舟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活动,指导和支持各县(区)开展学术活动,加强与其他审计学会及社会团体的联系与交流;
(六)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全市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审计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与审计工作关系密切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会员:审计及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审计和经济学界的知名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的特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审计(或经济类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热爱审计理论研究,有一定审计理论基础和研究能力的审计业务骨干、审计教育工作者和研究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从事学术研究;
(四)按要求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
(五)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审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和印章管理等制度;
(十)决定邀请本会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审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中共舟山市审计局机关总支部委员会申请,由中共舟山市审计局机关总支部委员会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市审计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市审计局审核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审计局机关拨款;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审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市审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审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审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审计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中共舟山市审计局机关总支部委员会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