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03 16: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根据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舟山市审计学会秘书处修改了《舟山市审计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提交舟山市审计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现行《舟山市审计学会章程》系2008年8月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至今已实施16年。随着舟山审计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的变化,结合市审计学会工作实际,需要对原《章程》中部分已经不能满足学会管理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
本次修改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民政部门拟定的章程范本和《中国审计学会章程》《浙江省审计学会章程》,以及舟山审计工作实际和发展趋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则的部分内容
1.修改第一条学会英译及简写 本会名称为舟山市审计学会,英文译名为Zhoushan Audit Society,简写ZSAS。
2.修改第二条学会定义 本会是由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大专院校、审计界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自愿参加的全市性的研究审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浙江省审计学会和舟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3.修改第三条学会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学风,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主题主线,为我市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作出贡献等重要内容。
4.新增第四条 围绕推动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前瞻性研究,推动审计理论、审计实践和审计制度创新,加强智库建设,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树立良好学风,形成具有舟山特色的学会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不断提升审计学会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5.修改原第四条内容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舟山市审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舟山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舟山市审计局机关总支部委员会。
6.修改原第五条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舟山市翁山路530号行政中心北大楼。
(二)关于业务范围的部分内容
修改原第六条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和开展审计科学的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联系审计工作实际,探讨审计客观规律;(五)参加中国审计学会、浙江省审计学会和舟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活动,指导和支持各县(区)开展学术活动,加强与其他审计学会及社会团体的联系与交流;(六)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关于会员的部分内容
1.修改原第七条会员分类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全市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审计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与审计工作关系密切的其他组织。(二)个人会员:审计及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审计和经济学界的知名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的特邀会员。
2.修改原第八条申请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具有审计(或经济类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热爱审计理论研究,有一定审计理论基础和研究能力的审计业务骨干、审计教育工作者和研究工作者。
3.修改原第九条入会程序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4.修改原第十条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修改原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修改原第十二条退会程序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四)关于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的部分内容
1.修改原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频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
2.新增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审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3.新增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中共舟山市审计局机关总支部委员会申请,由中共舟山市审计局机关总支部委员会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市审计局审核。
4.修改原第二十条理事会召开频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5.修改原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比例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6.修改原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召开频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7.修改原第二十四条负责人任职条件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8.修改原第二十六条负责人任职期限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9.修改原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担任条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市审计局审核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10.修改原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职权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关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的部分内容
1.修改原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一)审计局机关拨款;(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2.删除原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3.修改原第三十三条制度建立要求 修改为现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修改原第三十四条会议人员要求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新增原第三十八条诚信自律建设要求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六)关于章程的修改程序的部分内容
修改原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程序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市审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准。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的部分内容
1.修改原第四十三条清算组织成立程序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审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2.修改原第四十五条剩余财产处理方式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审计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八)关于党组织建设的内容
新增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中共舟山市审计局机关总支部委员会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修改原第八章为第九章。
四、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舟山市审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80-228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