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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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中涉及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表(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草拟了《〈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中涉及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表(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2月6日前通过来信、来函、来电等方式反馈我局。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117日至126

联系人:翁立昂

联系电话:0580-8020903

电子邮箱:t1331@163.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2号楼4楼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中涉及生态环境部门

行政处罚裁量表(征求意见稿)

1“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

序号

裁量因素

阶次

分值

1

环境危害后果情况

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0%

造成较轻的环境危害后果

5%

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危害后果

10%

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后果

18%

2

涉案船舶污染物总量

不足 1

0%

1 吨以上不足 3

5%

3 吨以上不足 10

15%

10 吨以上

27%

3

涉案船舶污染物去向

暂未处置

0%

资源化综合利用

5%

通过焚烧等方式处理处置

10%

非法倾倒、填埋

25%

4

环境违法次数

1

0%

2

5%

3

10%

4次以上

18%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

影响

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

影响

0%

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

6%

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12%

注:

1、本表适用于《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对接收单位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水路和道路运输单位分别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处置单位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的违法行为。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3、若本表适用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则适用最新的法律依据。

4、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5、环境违法次数,是指自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内,当事人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之和。其中,本次发现的违法行为计为 1 ;历史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行为计算(两个及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列入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实际违法行为数量计算;轻微违法行为被不予行政处罚的,也计入次数),时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盖章日期为准。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是指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引发公众投诉、举报、信访情况(以经核实的投诉、举报、信访为准),对周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干扰、引起损失情况,对周边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影响情况等。

(1) “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常体现为(下列之一):

A 违法行为仅是程序方面未遵守法律规定(,备案超过法定时限),在实体方面未违反法律要求,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无客观、实际影响。

B 违法行为影响范围局限在当事人市场经营/生活区域内,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无客观、实际影响。例如,违法行为发生区域较小且局限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区域内,产生的污染较少(或不良影响较小)且未扩散到、影响到周边,且及时改正、未来不会产生新的污染(或不良影响)影响到周边。

C 违法行为未引起投诉、举报、信访(以经核实的投诉、举报、信访为准)或媒体报道。

D 违法行为虽有个别投诉、举报、信访,但与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无关。

(2) “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常体现为(下列之一)

E 违法行为影响到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日常秩序,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健康损害,且已及

7、时改正。

F 违法行为影响到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日常秩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低、健康损害轻微,且已及时改正。

G 违法行为影响到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日常秩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较轻健康损害,当事人积极赔付已获得受损人谅解,且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

(3) “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常体现为(下列之一):

H 违法行为造成周边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者居民无法正常生活。

I 违法行为影响到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日常秩序,被投诉后拒不改正的。

J 违法行为对居民健康造成较大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K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L 违法行为造成大量信访投诉,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

8、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层面文件对本违法行为处罚裁量作出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制情况说明



一、编制依据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舟山市司法局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编制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二、编制过程

在前期制定过程中,参照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相关内容形成了初稿。从2024年11月7日至12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后期在局内征求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参照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舟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了《<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编制成果

该裁量基准适用于《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对接收单位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水路和道路运输单位分别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处置单位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的违法行为。

在《<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共分为四个裁量因素,分别为联单状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分别按照各自的不同情形确定不同的比值,计算出案件总分值后,根据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这一计算公式得出当事人应该缴纳的罚款金额。

该文件通过会议审核后,将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发布后将及时在政务网上予以公布。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关于对《<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中涉及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表(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反馈


2024年11月7日至12月6日,我单位就《<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中涉及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表(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