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001008009005003/2025-120703
舟经信发 〔2025〕17号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04-11
其他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03-2025-0001
发布时间:2025-04-15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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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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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
各县(区)经信、科技局,各县(区)委人才办,各功能区管委会经发局: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舟政发〔2025〕3号)、《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舟经信发〔2025〕9号)等文件要求,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研究制定了《舟山市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舟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舟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附件
舟山市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提升企业研发机构能级,加快培育建设一批市企业研究院,促进产业发展和行业进步,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企业研究院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在科研场所、科研设备、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成为我市技术创新资源的重要集聚地。
(二)组织开展技术创新。聚焦攻坚突破舟山市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和行业共性技术,通过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以企业研究院为主体,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技术攻关。加快推进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以实绩实效为导向,促进技术创新应用,加快形成一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生产模式。
(三)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重点产业推进共性技术交流和成果推广,推动行业技术升级,成为我市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第三条 市经信局牵头做好市企业研究院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经信局、功能区经发局牵头做好市企业研究院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市企业研究院申报工作。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舟山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
(二)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具有稳定运行的组织架构、技术创新投入及运行机制等。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条件,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研发投入不低于800万元;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修理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电子信息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4%。
(四)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及仪器设备。拥有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其中企业研究院负责人应在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研发团队人数(含外聘人员)不少于20人,且中、高级职称和本科学历及以上人数不低于总数的30%。
(五)企业拥有明确的技术创新规划及阶段性攻关目标。企业具备承接市级及以上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能力或在推进重大产业链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方向有突出优势,且在较短时间内能有效带动产业升级。
(六)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时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舟山市企业研究院申报书》、《舟山市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纲要》及相关证明材料,明确市企业研究院建设目标、任务、计划、资金投入预算等内容,并提出为市内产业链企业提供研发场所(设备)、技术或人才等共享发展的计划。
申报材料经所在各县(区)经信局、功能区管委会经发局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报市经信局。
第六条 市经信局组织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市企业研究院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并公示后确定最终培育名单。培育期一般为两年。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列入培育名单的市企业研究院,应根据主办企业所属行业、规模及技术特点,进一步编制完善个性化的《舟山市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进一步明确市企业研究院组织架构、培育方向、重点攻关课题,细化市企业研究院建设计划及投资预算,并在研发投入、技术创新团队建设、技术攻关成果及成果应用等方面提出可量化考核的具体目标。细化后《建设方案》需经属地经信部门确认,并报市经信局。
第八条 市企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具体负责市企业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院长一般应具有相应的较强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管担任。
第九条 市企业研究院实行“双联系制”,一家企业研究院明确一名所在县(区)、功能区领导和一名高校院所领导作联系领导,共同推进市企业研究院培育建设。
第十条 县(区)、功能区应加强对市企业研究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进展情况报送和问题协调机制,动态跟踪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进度、研发投入强度、专利申报、产学研合作等关键指标和节点。县(区)、功能区联系领导应协调解决市企业研究院在要素保障、人才引育、成果转化等环节的困难和问题。高校院所领导应协调解决市企业研究院在技术攻关、市外科研资源、高端人才对接等方面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市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应当按照《建设方案》要求,强化组织与制度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用合作,组织开展科技攻关,主动承接产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着力攻克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标志性产品,确保建设任务完成;同时应承担为市企业研究院建设与运行提供人才、研发经费、实验设备及场地等条件保障的责任。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培育期满后,市经信局组织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等部门对市企业研究院建设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工作以《建设方案》为依据,围绕市企业研究院创新能力建设、研发成果突破、赋能行业发展,对企业在高层次人才引育、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项目攻关、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赋能产业链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价,按评分高低分为A、B、C三档。对成效明显的市企业研究院,给予一定人才自主评审权,并享受相应保障;对市企业研究院引进的青年博士,可提档享受相应服务保障。
鼓励各县(区)、功能区对创建成功的市企业研究院给予政策支持,加快市企业研究院建设进度,提前完成培育任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企业研究院培育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在进展跟踪中发现市企业研究院存在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经提醒警告仍无明显建设进展的;
(三)拒不配合评价的;
(四)其他影响市企业研究院培育建设的重大负面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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