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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8009005001/2025-120618
舟政发〔2025〕8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5-03-31
综合政务/其他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00-2025-0003
发布时间:2025-04-0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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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处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效,落实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调整程序及相关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事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和影响大,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市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有关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第六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工作。
舟山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及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征集下一年度决策事项建议,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司法局等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拟订年度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履行程序要求和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承办单位。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标明为听证事项。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事项,应当载明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市政府办公室在编制决策目录过程中,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做好衔接,并在后续决策程序中按照规定办理。
第九条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并报经市委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以下统称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同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备案,一并抄送省司法厅。
第十条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变更等实际情况,经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报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决策流程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涉及市级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一般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发函、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其他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市场主体以及协会、商会的意见,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组织召开听证会,按照《舟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舟政办发〔2015〕11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专业性问题开展研究,论证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履行保密义务,并在论证报告上署名、盖章。
第十九条 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决策事项风险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事项风险预判、评估实施主体选择、评估经费保障等事项,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形成决策事项风险评估报告送市委政法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情况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完成决策草案起草工作后,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一)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决策依据;
(四)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
(五)针对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六)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承办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草案内容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存在中、中高、高风险的;
(四)明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可以转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承办单位补正材料。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预留必要的审查时间。市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查时间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计算;需要补正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市司法局收到合法性审查材料后,认为材料不完备、不规范,要求补正的,承办单位应当如期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市司法局可以将相关材料退回市政府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出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局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出具认为决策草案合法的意见;
(二)存在可以修改解决的合法性问题的,出具认为决策草案应当予以修改的意见,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要求补正程序的意见;
(四)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出具认为决策草案不合法的意见,同时说明问题和理由。
对目标、实效等方面符合国家或者省级探索性改革举措的决策事项,市司法局在出具审查意见时,应当充分考虑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并明示法律风险。
第二十八条 市司法局作出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认为可以提交讨论的,按照办公流程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认为需要修改或补正程序的,退回承办单位处理。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就决策作出的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通过的决定,由市长签发。
(二)作出修改的决定,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市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讨论。
(三)作出暂缓决策的决定。暂缓期间,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市政府再次讨论;经修改完善超过1年仍然达不到提请讨论决定要求的,决策程序自动终止。
(四)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决策程序终止。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审议通过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 决策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决策执行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执行要求、工作时限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决策。
第三十四条 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提出调整决策、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情况紧急的,市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组织、指导、监督评估工作,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评估计划,明确评估项目、执行单位、评估时间、评估机构意向等内容,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年度评估计划:
(一)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市政府认为有必要。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由执行单位组织实施。开展评估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对决策起草、执行和评估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市政府、执行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并反馈采纳情况。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调整、监督等全过程情况,应当全面客观记录,按规定归档保存。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研究修改,履行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监督检查的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活动的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承办单位负责统一收集并集中管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阶段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同时收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的结果性文件材料,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齐全完整。
执行单位负责决策执行、评估等阶段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条 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依法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策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舟政发〔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