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4-02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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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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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处
一、修订背景
《规定》自2019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提供了具体程序指引,有效降低决策风险,切实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目前,《规定》施行已满6年,期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相继出台,对决策事项范围、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查要求等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具体规定,我市现行《规定》的部分决策程序和工作要求已与上位法规不相一致,亟须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实务工作中,有关决策的作出、执行、调整程序等方面仍存在部门职责交叉重叠问题,需对有关重点流程节点进行科学梳理,以制度化形式明确职责边界、确定责任部门,保证工作衔接顺畅。此次《规定》的修订,是对我市以往决策管理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有助于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以制度建设带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攻坚提供有力支撑。
二、修订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号)。
三、修订过程
根据修订计划,于2024年上半年启动《规定》的调研和起草工作。通过整理剖析我市近年来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案例,并以相关现行法规规章及文件为依据,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于8月下旬初步形成《规定》修订稿。2024年8月29日向市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4家单位16条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并于10月8日至10月18日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五章分别为总则,目录管理,决策流程,决策执行、调整和监督,附则。本次修订对原《规定》进行全面优化完善,涉及实质性内容调整15条,文字表述等个别内容调整26条,新增1条。主要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决策目录编制程序。《规定》全流程规范决策目录事项征集、立项论证、人大衔接、集体审议、社会公布及备案等编制程序,切实提升目录管理科学性和计划性。如在强化社会监督方面,新规定年度决策目录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送备案。为避免重大行政决策“朝令夕改”等问题,明确年度决策目录如需动态调整,应当履行研究论证、市领导审定、社会公布等法定程序。
二是拓展决策公众参与方式。在听取意见的方式上,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新增“书面发函”“民意调查”等意见征求方式,强调“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为确保公开征求意见效果,将原《规定》中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日”,调整为“一般不少于30日”。
三是突显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结合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要求,将公平竞争审查要求有机融入决策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市场主体以及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应将决策草案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作为报送合法性审查的必需材料。若决策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四是强化合法性审查刚性约束。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关键步骤,《规定》以此为主线,将审查要求贯穿流程始终。程序规范方面,逐项列明合法性审查送审材料清单,要求承办单位逐一对照提供。为保障审查效果,新增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预留必要审查时间的要求,规定“市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结果运用方面,新增不同情形下的四种书面审查意见出具方式,并注重把握规范与创新之间的平衡,规定“对目标、实效等方面符合国家或者省级探索性改革举措的决策事项,市司法局在出具审查意见时,应当充分考虑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并明示法律风险”。
五是厘清决策档案管理职责。《规定》全面细化决策档案管理工作,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调整、监督等全过程情况,应当全面客观记录,按规定归档保存”。根据“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压实主体责任,分别界定承办单位、执行单位等决策各环节参与单位的归档职责,保证资料卷宗完整可查,提升决策归档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五、关键词解释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事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和影响大、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年度决策目录,是指市政府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六、注意事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策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制度。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舟政发〔2019〕2号)同时废止。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司法局
解读人:杜超
联系方式:0580-228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