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04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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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综合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一、起草依据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舟山市司法局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编制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二、起草过程
在前期制定过程中,参照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相关内容形成了初稿。从2024年11月7日至12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后期在局内征求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参照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舟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了《<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该裁量基准适用于《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对接收单位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水路和道路运输单位分别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处置单位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的违法行为。
在《<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共分为四个裁量因素,分别为联单状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分别按照各自的不同情形确定不同的比值,计算出案件总分值后,根据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这一计算公式得出当事人应该缴纳的罚款金额。
四、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解读人:翁立昂
联系电话:0580-80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