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12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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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民政局
一、关于文件修订的必要性
《舟山市市本级公益创投实施办法(试行)(舟民社管〔2023〕1号)是舟山市民政局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于2023年2月9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结合两年来公益创投项目实施的探索实践,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社会组织更好参与社会服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舟山市市本级公益创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16〕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 号)、《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
舟山市民政局组织的,整合政府、社会等多方资源,资助市内外社会组织承接并在舟山市范围内实施的,符合资金用途、能够有效回应和解决社会需求及问题的各类公益性项目,重点支持社会急需、特色鲜明、创新性强、社会效益好的公益项目。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职责、运行机制。
第二章为“资助范围与类别”,明确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与类别、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资助额度。
第三章为“项目申报与评审”,明确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条件、优先资助情形、评审单位确定、评审专家组组成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为“项目实施与评估”,明确项目实施要求、项目变更与中止情形、绩效评估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为“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明确项目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
第六章为“项目管理与监督”,明确项目实施相关禁止性条款、监督检查。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
五、主要亮点
(一)有利于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办法》进一步加大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力度,鼓励社会组织自筹资金,整合政府、社会等多方资源,提高公益创投资助额度,设置优先资助4种情形,进一步提升项目品牌化和专业性。
(二)有利于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工作。《办法》建立政府宏观引导、社会组织自主申请、公开评审、择优支持、规范实施、评估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明确项目监管中的七种禁止性情形,为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大赛提供依据。
(三)扩大了申报范围。《办法》取消了市外社会组织申报我市公益创投项目的限制,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交流合作,增强服务供给力,扩大项目影响力。
六、新旧政策差异
1.原《舟山市市本级公益创投实施办法(试行)》分为总则、项目内容和资金、项目申报与入围评审、项目费用标准、项目实施与过程评估、经费预算与执行、项目管理与监督七章,《办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合并和完善,分为总则、资助范围与类别、项目申报与评审、项目实施与评估、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项目管理与监督、附则七章。
2.《办法》明确了公益创投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相关内容。即市民政局作为主办单位,负责公益创投的统筹协调、推进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委托第三方单位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公益创投大赛的策划、具体实施和验收评估工作。社会组织为公益创投的申报主体及项目承接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3.《办法》调整了资助类别,将原8类资助类调整至为老服务类、助残服务类、未成年人保护类、救助帮困类等8项,使资助范围更加精准。
4.《办法》提高了项目资助额度。每个公益创投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重点支持项目范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5.《办法》扩大了申报范围。由原公益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为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扩大至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6.《办法》明确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资助的四种情形。即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3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省、市品牌社会组织、项目自筹或配套资金达资助资金30%以上的社会组织。
7.《办法》统一志愿者补贴标准。明确在项目实施中的志愿者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天(半天不超过50元)。
8.《办法》明确了已有其他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公益创投不再重复支持。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民政局
解读人:社会组织管理处(局)处(局)长 钱幼芬
联系电话:0580-2056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