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9/2025-00397

  • 文号:

    舟民社管〔2025〕3号

  •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5-03-12

  • 主题分类:

    其他-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10-2025-0001

舟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市本级公益创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2 09:26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舟山市民政局

各县(区)民政(社)新城、普朱管委会社发局:

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市本级公益创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民政局

   2025311

舟山市市本级公益创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规范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社会效益,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创投项目是指由市民政局组织,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其他社会资金资助,并由社会组织自愿申报、承接和实施,符合资金用途的各类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公益创投项目坚持关注民生需求、关注社会治理、关注共同富裕原则,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通过建立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开评审、择优支持、规范实施、评估监督的管理机制,打造一批具有创新性、专业性、示范性和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社会服务项目,培育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市民政局作为主办单位,负责公益创投的统筹协调、推进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委托第三方单位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公益创投大赛的策划、具体实施和验收评估工作。社会组织为公益创投的申报主体及项目承接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由主办单位发布公告向社会征集公益项目。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实施周期为一年(特定的项目可以短于一年)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类

资助范围与类别

公益创投重点支持社会急需、特色鲜明、创新性强、社会效益好的公益项目。资助范围包含以下几类。

(一)为老服务类。主要包括为老年人群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居家养老服务;失独、空巢、独居老人结对关爱、心理关怀;老年人维权和文化活动等;认知障碍症照护临终关怀、融入数字时代等专业化养老服务等;

(二)助残服务类。主要包括为残障人士提供康复训练、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就业辅导、社会融入、家庭支持、文娱团队建设等服务;

(三)未成年人保护类。主要包括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行为偏差青少年、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未成年人群体提供帮教助学、心理援助、法律援助、行为矫正、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帮扶和权益保护服务;

(四)救助帮困类。主要包括为低保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融入、照料服务、走访探视等服务;

(五)能力提升类。主要包括培育各类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培育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符合宗旨的公益性服务或活动

(六)社会治理类。主要包括婚姻家庭辅导、抢险救灾、群防群治等公益服务项目,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七)当年度市民政局发布的重点项目

(八)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公益类项目。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公益创投资金来源,可分为市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其中财政资金资助范围根据政府购买指导性目录确定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为符合“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的社公益项目其他社会资金在尊重资助者意愿的基础上,引导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资助额度

每个公益创投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本办法第第七款规定的重点支持项目范围的,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与入围评审

分为需求征集、项目优化、项目发布、项目申报、资格预审、立项评审、公示、投诉复核、公告、签订协议等程序。

(一)需求征集。市民政局每年向社会征集公益创投项目需求,收集及汇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对本年度公益创投所提的项目需求并以此作为本年度公益创投项目的立项依据。

(二)项目优化。市民政局结合当年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指导第三方承办单位对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分类、整理和优化。

(三)项目发布。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指引,接受社会组织申报。

(四)项目申报。同一资金来源,每个社会组织只能申1个项目,如创投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同一社会组织也可申其他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政府资金支持的,不纳入公益创投支持范围。

(五)资格预审。申报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第三方承办单位提交以下材料项目申报资料:  

1.《舟山市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申报书》;

2.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法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六)立项评审对社会组织申报项目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审查,并第三方承办单位进行可行性评估。

对通过审查的社会组织,第三方承办单位组织评估专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排序,根据得分高低,确定拟资助的社会组织名单及其申报的公益项目。

确定拟资助的社会组织名单及其申报的公益项目后,第三方承办单位按不低于20%比例抽取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对书面材料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取消资助资格,由评审成绩靠前的社会组织按分数高低依次递补。

(七)公示。第三方承办单位将评审结果报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项目重点、资金额度等确定入围项目清单,并在民政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投诉复核。在公示期接到实名举报投诉的,由市民政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投诉者。

(九)公告。公示无异议或投诉复核结束后,市民政局确定入围项目名单,并在民政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

(十)签订协议。开展公告同时,市民政局与社会组织签订《公益项目资助确认书》。

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公益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必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近两年年检合格,自登记以来未受到行政处罚,社会信誉良好。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申请项目相关的设施和条件,有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资助:

(一)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

(二)3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

(三)省、市品牌社会组织。

(四)项目自筹或配套资金达资助资金30%以上的社会组织。

    符合以上情形的,在项目申报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第三方承办单位由市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主要内容:创投方案策划、需求征集、项目指引、项目申报受理、资格预审、立项评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评审专家组。第三方承办单位应有评审专家库,成员涵盖政府专业部门、高校专家、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媒体等。其成员须熟悉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和评审标准;热心公益,秉公履责;有丰富的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经验和理论知识。评审时,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每次评审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三)回避与纪律。评审专家组成员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评审专家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

项目实施与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计划

项目承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制度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接单位应制定项目管理制度。按照项目协议和项目计划有序推进,定期向第三方承办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

项目承接单位要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档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宣传

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时应标明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名称和标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项目服务成效,弘扬公益精神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与中止

市民政局依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做出项目变更或中止的决策。承接主体主动提出项目变更或中止申请时,须向市民政局提交项目变更或项目中止申请书。

(一)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可进行项目变更

1.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需要变更的;

2.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导致项目需要变更的;

3.因社会需求发生改变需要项目进行变更的;

4.因其它因素确实导致项目需要进行变更的。

(二)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可以中止该项目

1.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目标无法实现的;

2.因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自身管理问题等导致项目目标无法实现的;

3.因社会需求发生重大变动导致项目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的;

4.根据项目跟踪评价结果,决定中止该项目的;

5.项目承接主体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项目期内,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第三方承办单位报备,由第三方承办单位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

公益创投项目应建立科学、全面的评价机制,重点从社会效益、创新性、执行能力、可持续性等维度进行评估。第三方承办单位根据项目进程,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民政局。

(一)中期评估

第三方承办单位重点评估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及受益人覆盖情况。如发现未按实施方案执行或资金使用不规范,市民政局有权责令整改、停止资助或追回经费。

(二)终期评估

项目完成后,社会组织需提交终期评审材料,由第三方承办单位审查后报市民政局。评估内容包括:

1.完成情况:核查项目进展、服务产出及受益人满意度;

2.财务状况:评估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

3.组织管理:考核团队执行能力、社会动员及档案管理;

4.综合效能:评估项目社会影响、创新性、可持续性

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资源分配及推广复制的依据,确保公益创投资源高效利用和社会价值最大化。

第五章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

第十资金拨付

第三方承办单位负责将所有公益项目汇总后报市民政局,经评估后,由市民政局确定每一个公益项目的资金资助额度,并签订相关协议,根据项目进程和评估情况分批次拨付至项目实施方账户,具体拨付批次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

项目单位应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按照“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资助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一)规范会计科目设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如项目收入科目应记为“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二)规范账务报表处理。将资助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支出及时入账,公益项目必须设立项目明细账进行归集核算。

(三)规范资金列支手续。费用支出应取得合法票据,手续完备。原始票据、物品购买、补贴发放等支出均有经办人、证明或验证人、批准人的签名等审批手续。物品购买要附明购物清单,列支时要注明具体用途。支付宣传、印刷费用、会议费、培训费应保留样稿样品、会议培训资料等备查。支付通讯费,应保留邮寄清单。志愿者、专家等劳务费补贴发放要制表造册

(四)规范各项税费缴纳。属于应税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对发放的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费用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

项目资金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具体使用要求:

(一)业务活动。业务活动是指为了实现项目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培训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补贴费、宣传、印刷费用等费用。

1.培训费。培训费是指项目执行中产生的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专家讲课费、交通食宿费等。培训预算应列明培训的次数、人数和天数,并按类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培训费支出不得高于当年财政标准。

2.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主要是指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支付给提供咨询的专业人员(如专家、督导等)费用。项目实施方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专家咨询或讲课费。专家咨询费支出不得高于当年财政标准。

3.劳务补贴费。劳务补贴费指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项目人员费用,劳务费原则上已包含交通、误餐、通讯等支出。项目实施中的志愿者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天(半天不超过50元)。鉴于舟山实际情况,本岛之外,可据船费(按实际船票)、住宿费(按酒店协议价)等参照项目实际实施的情况酌情列支,具体参照当年的财政标准执行。同一个人不得在项目活动中有多重身份来重复领取劳务补贴费。

4.宣传、印刷费用。宣传、印刷费用是指用于开展项目活动的过程中为了宣传该项目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资料印刷、版面制作等而发生的费用。一般其金额占比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10%。

5.购买相关工具物品等费用。购买相关工具物品等费用是指开展服务于受益对象的项目活动所产生的物品购置(如购买原材料、简易用具等)、场地设备租赁等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是指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管理和组织费用,具体是指由于开展项目内的活动而产生的管理费用,如分摊的财务人员工资、分摊的项目管理人员工资、部分打印费、邮寄费等。项目管理费标准按资金来源确定最高限额,福彩资金和慈善资金支持的,最高限额不高于10%。财政资金支持的,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标准,但最高限额不高于20%,具体管理费用限制比例为5A、4A、3A(无等级参考3A)社会组织的支出费比例分别不超过总资助额的20%、15%、10%(在上一年度获得公益创投大赛一、二、三等奖的社会组织在下一年度申请项目时可享受同5A级社会组织相同的待遇)。使用管理费用,应当保留活动开展及费用使用证明材料,可用于直接扶持社会组织。

(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或用于机动的费用,如购买慰问品,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5%。

(四)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不得直接发放给服务对象,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3.单位价值高于1000元(含1000元)。

项目管理与监督

二十二市民政局充分利用业务培训、随机抽查、网络信息化技术等方法,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协议、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约谈项目承接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公益创投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项目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项目申报人的。

(三)与第三方承办单位、其他项目申报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承接项目的单位不按照已签订的公益创投协议实施项目,严重背离项目协议、或将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六)承接项目的单位存在截留、挪用和私分项目资金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十 公益创投项目的工作人员、第三方承办单位等,须自觉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建议;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项目承接单位应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主动接受受益对象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舟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411日起实施《舟山市市本级公益创投实施办法(试行)》(社管20231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市本级公益创投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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