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5/2025-00379

  • 文号:

    舟科〔2025〕3号

  •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2025-03-07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05-2025-0002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0 10:57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各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7

 

 

 

 

 

 

舟山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完善区域科技资源统筹和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一个法人只能申请一个级技术转移机构。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服务

7.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条 在舟高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各级各类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尽快应用到企业或自行产业化。

第五条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认定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及高校科研院所,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申报推荐、建设发展业务指导日常管理。

第二章 备案与认定条件

第六条 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符合业务范围的各类机构根据本办法申请备案。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采取认定制,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模式明确、示范作用好的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七条 申请备案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舟山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且获得法人单位授权;

2.建立并运行半年以上具有固定的运营场所,满足运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3.管理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从事技术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有固定专职人员2名以上,技术转移成功案例1个以上;

5.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满足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运行1年以上

2.稳定的经营团队,立法人机构人员在6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3人以上;部门设置合理(设有专门的技术转移服务部门;技术转移服务专职人员(具备认证的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资质)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60%以上

3.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等基础条件;有独立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独立新媒介宣传渠道;有稳定的客户群长期合作伙伴和专家咨询队伍。

4.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在市内转移转化项目数不少于15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8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在市内转移转化项目数不少于10促成技术交易额原则上不低于600万元。

第三章 备案与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及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核实,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第十条 申报备案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内设机构需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

4.机构科技服务人员证明材料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相关证书

5.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文件;

6.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第十一条 申报认定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2.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

3.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相关证书

4.上年度技术转移及服务业绩证明材料:促成的技术交易清单、包含项目名称、交易金额、交易双方单位名称等信息;须提供每项交易的相应证明文件;组织的技术交易活动证明材料;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合同清单等信息。

5.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单位财务章),法人内设机构需由主管部门的财务出具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6.其他。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提出拟备案或认定机构名单对拟备案或认定的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备案或认定管理;公示期间,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备案或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获得备案或认定的机构统一命名为舟山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舟山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十 对首次经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用于支持机构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活动等

第十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1年以上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 各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年度绩效评价通知,组织本地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填报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  县(区)、功能区及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提供相应的匹配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十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区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及社会团体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中试、产品试制和测试等技术服务,为企业技术转移提供全过程服务。鼓励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早期介入科研团队研发活动,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面和完善的服务。

第十  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培训,建立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复合型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已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已认定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的工作情况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 无故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工作情况

2. 在申报、业务开展、考核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 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二十 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要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组织架构调整等重大事项,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十一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补助款、奖励等财政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资助资格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局追回全部补助款、奖励等财政资金,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二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功能区及高校、科研院所等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二十三 本办法自20254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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