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9/2024-199523

  • 文号:

    舟民救〔2024〕15号

  •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4-09-26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10-2024-0005

舟山市民政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特困人员、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30 10:28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舟山市民政局

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民政局,嵊泗县民社局,各县(区)财政局,新城、普朱管委会社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全面实现社会救助、儿童福利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舟政办发〔2013〕188号)、《舟山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实施办法》(舟民救〔2024〕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全市执行统一的特困人员、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2024年标准调整如下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费用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我市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公报公布2023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8153元)的50%确定,调整为每人每年24077元,即每人每月2007元。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用钱按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0%发放,每人每月200.7元。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根据供养对象不同自理能力等级,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该标准为每人每月2260元)的80%、40%、20%、10%确定,即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808元;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904元;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452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226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同类人员标准的50%执行。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全市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2%确定,调整为每人每年34670元,即每人每月2890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最低养育标准按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调整为每人每年27736元,即每人每月2312元。

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标准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年34670元,即每人每月2890元;个人或亲属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年27736元,即每人每月2312元。

(二)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病残儿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病残儿童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年27736元,即每人每月2312元。

(三)低保家庭中的其他儿童。低保家庭中的其他儿童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的50%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年13872元,即每人每月1156元。

(四)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儿童。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儿童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的20%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年5556元,即每人每月463元。

(五)困境家庭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的20%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年5556元,即每人每月463元。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4926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 年全市特困人员、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舟民救〔2024〕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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