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5/2024-199460

  • 文号:

    舟科〔2024〕10号

  •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2024-09-25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05-2024-0001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7 16:35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41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4925

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

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提升科技基础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等方面所需的经费。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明确科技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以及审核相关申请材料;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并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县(区)、功能区协助做好项目储备、审核申报、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各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需做好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财务资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对象:在我市注册并开展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舟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支持对象还应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及时履行向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用于支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41号)中所明确的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提升科技基础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等方面政策的实施,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科技创新领域的其他重点工作:

(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方面,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

(二)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方面,主要用于支持科技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构建等。

(三)提升科技基础能力方面,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体系、新型研发机构、高水平涉海高校院所、科技创业孵化平台、渔农业科技平台等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主要用于支持优秀科技成果、科技体制改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等。

(五)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方面,主要用于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科技创新券应用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一次性补助。对市级基础研究项目(含软科学研究项目)、市级科技特派员项目、政策兑现类补助等,采用一次性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分期补助。对于市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采用分期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首期拨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1.市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研发费用的20%,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承担的一般不高于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研发费用的50%

2.市级基础研究项目(含软科学研究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市级乡镇科技特派员项目,其中单个团队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个人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和年度重点任务负责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的预算安排规模、重点投向和绩效目标,待人大批复预算后,联合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下达工作。其中涉企政策资金的下达兑付流程及管理要求,须按照市惠企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于终止的项目,经审核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由科技部门负责收回。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并视情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形成管理合力,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各相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做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结题):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科技、财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同类型政策兑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附表1

 

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支持方式

是否涉企

1

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方面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含)以上且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核定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一次性补助

2

市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补助

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首期拨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研发费用的20%,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承担的一般不高于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研发费用的50%

分期补助

3

市级基础研究项目(含软科学研究项目)补助

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技术研究单位开展研究,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次性补助

4

二、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方面

科技企业培育补助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一次性补助

5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

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一次性补助

6

国际科技合作载体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一次性补助

7

 

 

 

 

 

 

三、提升科技基础能力方面

 

 

 

 

 

实验室体系建设补助

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建设期考核优秀或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家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一次性补助

8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补助

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费用支出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一次性补助

9

高水平涉海高校院所建设补助

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支持在舟高校院所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高能级科创平台打造、科技研发、科研成果转化、高端人才引进等,主动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每年根据每所高校院所的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补助。

一次性补助

10

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补助

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符合条件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各县(区)、功能区围绕各自特色产业发展的需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的创新载体,经认定后,对创新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经认定后,按建设投入总经费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一次性补助

11

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补助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奖励,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奖励,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一次性补助

12

渔农业科技平台建设补助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一次性补助

13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优秀科技成果补助

对我市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我市获得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获得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一次性补助

14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补助

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绩效情况,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一次性补助

15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补助

对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等机构在舟共建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经认定后,在设立首年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支持高能级科创平台、科技领军企业联合地方政府、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等,建设重点领域概念验证和中试研发平台,对取得显著成果转化效益的,给予相应补助支持。

一次性补助

16

五、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补助

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11配套资助;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一次性补助

17

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补助

认定为省级、市级海外工程师的,给予用人单位聘请海外工程师工薪补助,按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补助。

一次性补助

18

市级乡镇科技特派员项目补助

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实施一批科技项目,引进转化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或适用技术,为乡村振兴、海岛共富和城乡一体化提供服务支撑,其中单个团队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个人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次性补助

19

市本级创新券补助

按照市本级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对通过评审的企业予以分类支持,每家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

一次性补助

 

 


附表2

 

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绩效目标

 

序号

区域

产出指标

效益指标

重大创新平台投资额(亿元)

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数(家)

规上工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

比重(%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比重(%

年度目标

完成值

年度目标

完成值

年度目标

完成值

年度目标

完成值


舟山市










一、市本级

1

其中:高新区









2

 









3

 










二、县(区)

4

其中:定海区









5

普陀区









6

岱山县









7

嵊泗县









备注:绩效指标均为为年度指标,采用上一年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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