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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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该细则主要依据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41号)等文件精神;并参考了其它地市,如《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教科文〔2023〕2111号)、《衢州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衢财教〔2022〕4号)等政策。
三、主要内容
《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共4章16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本细则的起草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以及“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在原先的《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产业〔2020〕38号)的基础上,重点对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一)将支持方式类型调整为一次性补助和分期补助。除市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一般都是采用一次性补助的方式。
(二)对市级科技攻关项目的补助标准进行明确:
1.市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研发费用的20%,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承担的一般不高于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研发费用的50%。
2.市级基础研究项目(含软科学研究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市级乡镇科技特派员项目,其中单个团队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个人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除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相关流程、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违法违纪处理办法外,还新增了终止项目需收回审核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以及项目验收(结题)不通过的10项禁止性规定。
第四章“附则”。主要明确了本细则的解读机关、施行时间,以及“就高不重复原则”的原则。
四、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高新处0580-2280780,经发处0580-2282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