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9/2024-198780
舟民龄〔2024〕1号
市民政局
2024-08-30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10-2024-0004
发布时间:2024-09-02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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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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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民政局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的
实施意见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精神,加快推进养老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全面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全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养老护理人才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全市老龄化程度高,养老服务市场需求大等现实情况,以建强养老护理人才“引、育、培、用”全链条体系为重点,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协同发力,着力建设一支储备充足、职业规范、稳定持续的养老护理人才队伍,为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背景下的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不断提升海岛老年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切实履行政府在推进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多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推动教育培训、人力资源、养老服务等机构和行业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高效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坚持需求导向、提升能力。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深入分析发展趋势,推动养老护理人才素质规模与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持续提升能力素质和技能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进一步降低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门槛,拓宽参与渠道,加强人才规范流动,形成养老护理人才发展更优质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主要目标
围绕“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齐步走,近期,通过打造养老护理实训示范合作基地、建设养老护理教培中心、组建金牌讲师团等,大力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到2024年底,累计开展培训1000人次、老年认知障碍护理培训100人次,全市技师人数达23人。逐步实现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员培训覆盖率100%,持证率98%以上,每万老年人口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数高于省均,各县(区)技师以上人数增加一倍以上。远期,以养老护理技能人才为重点的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发展、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人才对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养老护理人才发展环境持续改善、制度体系更加成熟,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有效提升。
三、主要举措
(一)扩宽养老护理人才来源渠道
1.引育优质人力资源机构。加快探索成立或引进养老领域人力资源机构,统筹市内外养老护理员闲散劳动力输入、对接、储备、周转、培训、使用、评价等全流程业务,建立全市养老护理人才蓄水池,切实保障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匹配精准。结合养老护理用工需求和岗位特点扩宽用工渠道,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
2.建立多元产业协同机制。推动“她产业”向养老服务行业延伸和补充,多渠道、多途径鼓励、吸纳闲置的产业工人配偶参与提供机构、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引进高端养老机构和专业团队,推动省属国有企业落实区域一体养老运营模式,支持养老机构向居家、社区延伸为老服务,壮大居家养老护理员队伍。
3.支持跨领域人才流动。加强养老服务与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等关联领域的合作,促进跨行业跨领域人才流动。支持护理相关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参加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积极吸纳退休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挖掘社会资源,发展“银龄互助”,鼓励小岛迁居活力老人、辖区居民、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
(二)深化养老护理人才培育机制
4.建立市域一体化培训机制。重点改革市社会福利中心转型为全市养老护理教培中心,鼓励省属国有企业或专业社会组织运营。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人才培训标准规范,整合养老护理员培训内容,逐步统一并持续更新养老护理员培训大纲、培训课程。统筹全市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及家庭照护者培训工作,孵化标准高、素质强的养老护理人才队伍。
5.实施“十百千”专项培训工程。深入实施养老护理员“十百千”专项培训工程,建立人才梯度培养库。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引进和培育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建设一批以养老护理人才为主要培养方向的实习实训基地。链接市外优质养老护理师资,成立金牌讲师团,定期邀请赴舟开展教学活动。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免费培训。
6.深度推进甬舟人才共育。借力甬舟一体化,深化品质养老区域协作,推动机构联建、人才共育,建立养老护理高层次人才双向交流机制,在中高端养老机构、高职院校布局建设“人才飞地”,打造甬舟一体化养老护理实训示范合作基地。
7.加强专业教育培养。大力发展养老护理职业教育,支持各类院校主动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养老护理人才的迫切需求,设置老年护理、养老康复与养生、老年医学、养老服务管理等专业,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政策支持力度。将养老护理列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相关院校联合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加强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探索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三)加强养老护理人才使用管理
8.推进职业水平评价。加快完善养老护理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规范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确定、考核认定和证书颁发。引导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推进养老服务领域“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鼓励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
9.健全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等工作中,加大持证养老护理员配置情况所占评价权重,并将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
10.加强人才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人才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大力培树诚信经营、爱岗敬业、技能突出、尊老爱老的行业先进典型,依法从严惩处欺老虐老、非法集资诈骗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引导其养成良好品行、提升服务水平,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培育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11.建设信息监管系统。建立养老护理服务信息采集、监测、维护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护理员年龄结构、从业年限、技能等级、诚信状况、服务质量等要素信息,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对接、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线上培训、权益保障等服务,形成全市统一、可查询、可共享的养老护理服务信息数据库,每年发布数据调查、统计报告。
12.发挥养老机构作用。指导养老机构制定公平合理的护理员薪酬体系,鼓励设立绩效制度,对工作表现、服务质量、老人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评估,给予护理员相应的奖金激励。畅通职业晋升通道,鼓励从一线养老护理员中遴选业务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合理的职务晋升机制。关注情感需求,定期组织团队活动,营造良好的团队氛围和企业文化,强调尊老敬老服务理念,增强养老护理员自我价值。为长期在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未来养老优惠,如免除床位费等,增加其归属感和工作动力。
(四)健全养老护理人才激励保障
13.提高薪酬保障水平。设立养老护理人才专项发展资金,落实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在技师之上增设“养老护理资深技师”,并享受对应的岗位津贴。升级入职奖补制度,延长毕业年限,扩大奖补范围,对毕业5年内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等为老服务工作的人员给予奖补,标准参照《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执行。
14.提供金融服务保障。建立养老护理人才队伍特色化、差异化金融服务体系,推出“技能共富保”等金融产品,根据职业技能等级,定制“多险合一”保险产品组合,并提供低门槛、低保费保险服务,以金融支持精准赋能养老护理事业高质量发展。
15.加大褒扬激励力度。定期举办和组织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按规定享受相应奖励和待遇。事迹突出的或在省级以上养老护理员技能比武中取得前10名的养老护理人才,可按相应类别直接进行人才认定,或优先推荐为“专才”“偏才”、劳模等。大力宣传养老护理人才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提升养老护理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对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要健全民政、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把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全面压实部门职责与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同向发力、形成合力。
(二)强化督促指导。要发挥老龄办统筹协调作用,分解细化相关部门在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和资源整合,做好政策衔接,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督,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三)落实经费保障。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加大对养老护理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对经费投入、支出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跟踪检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挖掘选树养老护理人才典型,在全市各类先进工作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定期宣传报道用人单位在养老护理员培养激励方面的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养老护理员队伍发展的社会氛围。
附件:1.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任务清单
2.养老护理人才现行相关政策清单
附件1
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任务清单 | |||
序号 | 主要举措 | 具体内容 | 责任单位 |
一、扩宽养老护理人才来源渠道 | |||
1 | (一)引育优质人力资源机构 | 加快探索成立或引进国有企业成立养老领域人力资源机构,建立全市养老护理人才蓄水池。 | 市民政局 |
2 | 结合养老护理用工需求和岗位特点扩宽用工渠道,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 | 市人社局 | |
3 | (二)建立多元产业协同机制 | 推动“她产业”向养老服务行业延伸和补充,鼓励、吸纳闲置的产业工人配偶参与养老护理服务。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
4 | 引进高端养老机构和专业团队,推动省属国有企业落实区域一体养老运营模式。 | 市民政局 | |
5 | (三)支持跨领域人才流动 | 加强养老服务与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等关联领域的合作,促进跨行业跨领域人才流动。 | 市民政局 市商务局 |
6 | 支持护理相关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参加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积极吸纳退休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 | 市卫健委 | |
7 | 发展“银龄互助”,鼓励小岛迁居活力老人、辖区居民、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 | 市民政局 | |
二、深化养老护理人才培育机制 | |||
8 | (四)建立市域一体化培训机制 | 重点改革市社会福利中心转型为全市养老护理教培中心,鼓励省属国有企业或专业社会组织运营。 |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
9 | 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人才培训标准规范,逐步统一并持续更新养老护理员培训大纲、培训课程。 |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 |
10 | (五)实施“十百千”专项培训工程 | 建立人才梯度培养库,大力引进和培育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建设一批实习实训基地,成立金牌讲师团,定期邀请赴舟开展教学活动。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免费培训。 |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
11 | (六)深度推进甬舟人才共育 | 建立养老护理高层次人才双向交流机制,在中高端养老机构、高职院校布局建设“人才飞地”,打造甬舟一体化养老护理实训示范合作基地。 | 市民政局 |
12 | (七)加强专业教育培养 | 大力发展养老护理职业教育,支持各类院校设置老年护理、养老康复与养生、老年医学、养老服务管理等专业,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政策支持力度。 | 市教育局 舟山技师学院 舟山旅职学院 |
13 | 将养老护理列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相关院校联合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加强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探索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舟山技师学院 舟山旅职学院 | |
三、加强养老护理人才使用管理 | |||
14 | (八)推进职业水平评价 | 加快完善养老护理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规范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确定、考核认定和证书颁发。引导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 |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
15 | 推进养老服务领域“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鼓励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 |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 |
16 | (九)健全人才使用机制 | 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等工作中,加大持证养老护理员配置情况所占评价权重,并将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17 | (十)加强人才管理规范 | 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人才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依法从严惩处欺老虐老、非法集资诈骗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培育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
18 | (十一)建设信息监管系统 | 建立全市统一、可查询、可共享的养老护理服务信息数据库,每年发布数据调查、统计报告。 |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
19 | (十二)充分发挥养老机构作用 | 指导养老机构制定公平合理的护理员薪酬体系,鼓励设立绩效制度,给予护理员相应的奖金激励。畅通职业晋升通道,鼓励从一线养老护理员中遴选业务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合理的职务晋升机制。关注情感需求,营造良好的团队氛围和企业文化,强调尊老敬老服务理念,增强养老护理员自我价值。为长期在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未来养老优惠,如免除床位费等,增加其归属感和工作动力。 | 市民政局 |
四、健全养老护理人才激励保障 | |||
20 | (十三)提高薪酬保障水平 | 设立养老护理人才专项发展资金,落实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在技师之上增设“养老护理资深技师”,并享受对应的岗位津贴。 |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21 | 升级入职奖补制度,延长毕业年限,扩大奖补范围,对毕业5年内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等为老服务工作的人员给予奖补,标准参照《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执行。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
22 | (十四)提供金融服务保障。 | 建立养老护理人才队伍特色化、差异化金融服务体系,推出“技能共富保”等金融产品,根据职业技能等级,定制“多险合一”保险产品组合,并提供低门槛、低保费保险服务。 |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
23 | (十五)加大褒扬激励力度 | 定期举办和组织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按规定享受相应奖励和待遇。大力宣传养老护理人才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提升养老护理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 |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总工会 |
24 | 事迹突出的或在省级以上养老护理员技能比武中取得前10名的养老护理人才,可按相应类别直接进行人才认定,或优先推荐为“专才”“偏才”、劳模等。 | 市委人才办 市民政局 | |
25 | 大力宣传养老护理人才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提升养老护理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 | 市民政局 |
附件2
养老护理人才现行相关政策清单
序号 | 事项 | 对象 | 标准 | 文件依据 | |
1 | 特殊岗位津贴 | 在全市民政系统依法登记和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含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护理的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人员除外),且符合以下条件:1.入职的养老机构须运营1年(含)以上。2.正式入职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3个月(含)以上(含试用期)。3.当月出勤 20日(含)以上;4.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5.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违反社会公德及职业操守的不良行为。 | 按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2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在二级/技师之上增设“养老护理名技师”,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 《舟山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竞赛奖励办法》(舟民福〔2023〕5号)、本文件 | |
2 | 岗位补贴 | 获养老护理员技师(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符合条件的人员。 | 可申领400元/月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 《关于高水平培育新时代千岛工匠队伍的实施意见》(舟委办发〔2021〕78号) | |
3 | 入职奖补 | 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毕业5年内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等为老服务工作的人员。 | 中等职业技师学校毕业生奖补3万元;高等院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4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5万元。 | 《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浙民养〔2021〕210号)、本文件 | |
4 | 竞赛奖励 | 参加省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项目技能竞赛的养老护理员。 | 对获得第一名的个人或团体给予8 万元奖金,获得第二名的个人或团体给予5万元奖金,获得第三名的个人或团体给予3万元奖金。 | 《舟山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竞赛奖励办法》(舟民福〔2023〕5号) | |
5 | 参加市级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的养老护理员。 | 对获一等奖选手给予3000元奖励,二等奖选手给予每人2500元奖励,三等奖选手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对优胜奖选手给予每人500元的奖励。 | 《关于举办舟山市第七届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舟民福〔2024〕4号) | ||
6 | 个人综合成绩前六名选手核发养老护理员技师(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优胜奖且各项成绩合格的选手核发养老护理员高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舟山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舟人社发〔2020〕42号) | |||
7 | 个人综合成绩第一名选手,可按有关规定推荐申报“舟山市首席工人”,女性选手可同时按有关规定推荐申报“舟山市巾帼建功标兵”;个人综合成绩前三名选手授予“舟山工匠”荣誉称号,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同时授予“舟山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 | 《舟山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舟人社发〔2020〕42号) | |||
8 | 参加浙江技能大赛及其他省级竞赛以上的养老护理员。 | 在浙江技能大赛中获得各赛项职工组单人赛前5名(双人赛前3名、三人赛前2名)、其它省级竞赛决赛中各赛项职工组前3名(双人赛前2名、三人赛第1名)的选手,认定为“浙江省技术能手”。 | 《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2〕68号) | ||
9 | 参加浙江技能大赛及其他省级竞赛以上的养老护理员。 | 浙江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认定为高级技师,获优胜奖的选手认定为技师,已有技师等级的,可晋升为高级技师。世界技能大赛浙江省选拔赛中获得前2名的选手,认定为技师;已有技师等级的,可晋升为高级技师。其他省级竞赛根据竞赛项目组别分别认定:1.职工组一、二、三等奖获得者认定为高级技师;优胜奖获得者认定为技师,已有技师等级及以上的,不再重复认定。2.学生组一、二、三等奖获得者认定为技师;优胜奖获得者认定为高级工,已有高级工等级及以上的,不再重复认定。 | 《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2〕68号) | ||
10 | 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奖和优胜奖的选手及其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5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浙江技能大赛上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职工组选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在全国技能大赛上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 《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2〕68号) | |||
11 | 在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浙江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省选拔赛等获奖的优秀选手,可按规定推荐参加我省新时代浙江工匠培养项目遴选。 | 《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2〕68号) | |||
12 | 证书奖励 | 获养老护理员高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符合条件的人员。 | 享受一次性1600元的证书奖励。 | 《关于高水平培育新时代千岛工匠队伍的实施意见》(舟委办发〔2021〕78号) | |
13 | 技能提升补贴 | 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人员。 | 五级/初级工每人400元、四级/中级工每人600元、三级/高级工每人800元,可在上述补贴基准上最高上浮30%。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 | |
14 | 住 房 保 障 |
购房补贴 | F类及以上层次人才。 | 经认定后,可享受10-90万元购房补贴。 | 《舟山市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舟委人才办〔2022〕5号) |
企业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 可享受8-50万元购房补贴。 | 《舟山市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舟委人才办〔2022〕5号) | |||
15 | 周转住房 | F类及以上层次人才。 | 经认定后,可享受30-90平米周转住房。 | 《舟山市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舟委人才办〔2022〕5号) | |
16 | 企业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 可享受2年免租金周转住房。 | 《舟山市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舟委人才办〔2022〕5号) | ||
17 | 住房公积金优惠 | F类及以上层次人才。 | 经认定后,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本市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 | 《舟山市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舟委人才办〔2022〕5号) | |
18 | 政府津贴 | 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
| 经认定后,可享受1000-5000元/月政府津贴,最长不超过5年。 | 《舟山市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舟委人才办〔2022〕5号)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