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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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推行“简案快办”执法模式的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承接大量各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在办理普通程序处罚案件中,存在文书众多、流程繁琐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效率及办案质量的提升,需要更高效的办案模式来应对。为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办案质效,在省司法厅确定的五个“简案快办”执法事项的基础上,梳理近年来的高频处罚事项,综合考虑办案难易程度、罚款额度等一系列因素,制定了《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推行“简案快办”执法模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推行“简案快办”执法模式的标准和适用事项。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3.《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4.《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为正文部分及两个附件部分。
正文部分明确了推行“简案快办”执法模式的目标任务,提出三大原则,即坚持繁简分流与简案快办相结合、程序合法与权利保障相结合、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简案快办”的定义,“简案快办”执法模式是指对部分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法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没有异议的普通程序案件,通过优化取证方式、办案流程,实现案件快办快决的办案模式。对适用事项的梳理、调查取证的优化、执法流程的简化作出总体规定。
附件一是《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简案快办”工作规定(试行)》,即对如何适用“简案快办”执法模式进行具体规定。全文共11条,第一条写明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简案快办”定义,第三条对不适用“简案快办”的情形进行明确,第四条明确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对适用“简案快办”的普通程序案件在取证流程、现场询问、处罚裁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明确快速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可以转为普通案件办理。第十条明确各县(区)局应结合本规定对立案时限及内部流程期限作出具体规定,配套相关制度细则,以便更好地推行此种执法模式。第十一条明确上级部门对快速办理案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二是《“简案快办”适用事项参考清单》,共涵盖七大执法领域36个行政处罚事项,分别为公安领域1项、生态环境领域2项、建设领域28项、农业农村领域1项、市场监管领域1项、消防救援领域2项、文化和旅游领域1项。这些处罚事项都属于高频执法事项,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实现违法行为快速查处,保证执法质量与办案效率并重,依法快办与权益保障并举。
四、适用范围
在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和赋权乡镇(街道)全面推广“简案快办”执法模式。
五、实施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0580-218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