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137/2024-197478

  • 文号:

    舟综执〔2024〕3号

  •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7-02

  • 主题分类:

    其他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56-2024-0001

关于印发《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推行“简案快办”执法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1 09:30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各县(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直属大队:

为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推行“简案快办”执法模式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2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推行“简案快办”执法模式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助力提升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推行“简案快办”执法模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积极贯彻落实省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部署,坚持“高效、便捷、智能、透明”的原则,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赋权乡镇街道全面推广“简案快办”执法模式,着力构建执法办案高效处置新模式和新机制,建立健全与“简案快办”相适应的程序制度、办案细则及执法机制,实现违法行为快速查处,推进执法办案提质增,全面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繁简分流与简案快办相结合。案件推行繁简分流,实现简单案件快速办理,大案要案、繁杂案件集中力量精细办理。

(二)坚持程序合法与权利保障相结合。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遵守法定程序,不因“简案快办”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简案快办”以数字赋能、流程优化为手段,执法质量与办案效率并重,依法快办与权益保障并举,实现执法效能提升与营商环境优化良性互动。

、工作内容

(一)明确“简案快办”定义简案快办”执法模式是指对部分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法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没有异议的普通程序案件,通过优化取证方式、办案流程,实现案件快办快决的办案模式,各单位准确理解“简案快办”内涵,区分适用简易程序与“简案快办”模式之间界限。

(二)梳理适用事项清单。综合执法办出台制定全市“简案快办”适用事项参考清单,单位根据辖区情况进一步扩展适用范围,形成本部门“简案快办”适用事项清单,并做好动态调整。对较大数额罚款、案情疑难复杂以及触及安全底线、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原则上不适用“简案快办”。

(三)优化调查取证。采取自动获取、在线取证、电子送达、数据共享等方式提升案件办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当事人在自书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音视频记录、现场笔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快速确认违法事实,完成调查取证。

(四)简化执法流程。明确各办案环节时限要求,在不减少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缩短各办案环节间隔时限。对审批流程、步骤和时限等进行精简优化,对可以整合归并的环节,可探索实行“一次性”审批。可在事实清楚、程序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处罚办案系统数字化辅助审批,对于调查终结、结案等非关键环节可以采用“辅助审批”,对于立案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等关键环节则必须采用“人工审批”强化把关,“辅助审批”时限原则上设置为6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辅助审批时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方法,推行执法办案“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跑出简案快办“加速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助推此项工作落地见效,综合执法办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二)严格规范执法。各单位开展“简案快办”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有关程序要求进行,优化办案流程不等同于简单缩减程序,优化取证方式不等同于取证不到位,快速办案更不能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简案快办不减质,执法环节更规范。

(三)强化技术运用。各单位开展“简案快办”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发挥掌上执法数字赋能作用。所有“简案快办”案件均须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办案系统办理,做到数据多跑腿、执法人员少跑腿、当事人“零跑腿”。

 

    附件1.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简案快办”工作规定(试行)

          2.“简案快办”适用事项参考清单

 

 

附件1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简案快办”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综合执法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简案快办”是指对部分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法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普通程序案件,通过优化取证方式、办案流程,实现案件快办的办案模式。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可适用简易程序,且查处更加方便的;

(二)当事人系涉外或涉港、澳、台的,以及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三)拟处较大数额罚款的;

(四)大案要案首案以及案情疑难复杂的;

(五)触及安全底线、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

(六)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四条 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可采取视音频记录或书面确认方式进行告知。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适用快速办理的普通程序案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执法现场进行全过程记录,全过程记录能准确反映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违法事实的,可以不再进行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证人进询问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现场音像视频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过程,不再制作询问笔录。

(二)使用格式化询问笔录。使用要素齐全,能完整反映案件客观事实。

(三)当事人自行书写。能自行书写的当事人,可以由其本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执法人员可以提供样本供其参考。自材料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和改正情况描述以及对违法事实无异议、无需申请回避和认错认罚意思表示等主要内容,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或者捺指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盖公章)。执法人员收到自材料后,应当进行核对,并签名确认。

依据前款采用现场音像视频记录询问过程的,应当告知执法人员身份,出示执法证,并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

现场执法过程应优先使用掌上执法、移动执法等数字化、信息化方式进行。

第七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替代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示、当事人相关信息采集,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地点等作文字说明。

第八条 快速办理案件时,当事人认错并及时整改的,可以在处罚裁量幅度内酌情择轻处罚。

第九条 快速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普通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条 各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结合本规定对立案时限及内部流程期限作出具体规定,配套相关制度细则。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对快速办理案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

“简案快办”适用事项参考清单

 

序号

领域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

公安

330209896000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

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2

生态环境

330216227000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行政处罚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

生态环境

330216277002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

建设

330217216000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2.《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5

建设

330217211000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超出门、窗进行作业

擅自超出门、窗展示商品

6

建设

330217197006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乱倒生活垃圾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乱倒污水

乱倒粪便

7

建设

330217E14000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抛撒生活垃圾

随意堆放生活垃圾

随意焚烧生活垃圾

8

建设

330217014000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随意抛撒建筑垃圾

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9

建设

330217238008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路障

10

建设

330217454000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其他设施

11

建设

330217757000

对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2

建设

330217138004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破坏草坪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绿篱

破坏花卉

破坏树木

破坏植被

13

建设

330217217001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14

建设

330217217003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建设

330217228001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政处罚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建设

330217197001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有关物品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堆放有关物品

17

建设

330217260000

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18

建设

330217265000

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9

建设

330217156000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20

建设

330217238007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损害、侵占城市道路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

建设

330217238011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废水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道路上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在道路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22

建设

330217238012

对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道路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

23

建设

330217222005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24

建设

330217222008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燃烧器具的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5

建设

330217142001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6

建设

330217142003

对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行政处罚

使用非法制造的气瓶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报废的气瓶

使用改装的气瓶

使用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

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27

建设

330217G42000

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8

建设

330217B65000

(舟山)对携带犬只外出不遵守规定的行政处罚

携带犬只外出时,未给犬只佩戴犬牌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外出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犬笼、犬袋

携带犬只外出时,在人多拥挤场合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犬只

携带犬只外出时,未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的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进入候船室、乘坐客运船舶未遵守规定的

携带犬只进入河道等水体

未即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要求携带大型犬只外出或者携带单位饲养的犬只外出未将其装入犬笼、犬袋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9

建设

330217B53000

(舟山)对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以采摘、攀折、钉拴、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坏绿化植物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在绿地内堆物、停车、摆摊设点、生火烧烤、采石取土、开垦种植、私搭乱建

往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在公园绿地水域内洗车、洗衣物

在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水域内游泳、垂钓

损坏树木支架、围栏、标牌、给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

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30

建设

330217B47000

(舟山)对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的行政处罚

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1

建设

330217B56000

(舟山)对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按规定备案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备案

32

农业农村

330220049000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

33

市场监管

330231076001

对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消防救援

330295022001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5

消防救援

330295016001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6

文化和旅游

330222110000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关于印发《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推行“简案快办”执法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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