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10/2024-196868
舟司发〔2024〕16号
舟山市司法局
2024-05-11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11-2024-0001
发布时间:2024-05-13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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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舟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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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各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司法分局(所):
现将《舟山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司法局
2024年5月11日
舟山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调解工作职责,规范和加强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管理,推动完善多元调解体系,构建大调解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3〕1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的通知》(浙司〔2023〕12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为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管理,在调解组织发生设立、变更和注销以及调解员发生聘任、解聘等情形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和退出,并向人民法院通报和向社会公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全市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事调解等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和调解员的名册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的编制与管理,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定期公告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内容按照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规定,一般由组织名称、设立单位、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地址、联系电话、调解员名单等信息要素构成。
第六条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是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人民法院业务指导和从事调解工作、依法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的重要依据。
未纳入名册登记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受理其出具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在人民法院、公安、信访等纠纷较多单位设立的派驻式调解工作室和个人申请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均可纳入人民调解组织管理。
人民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设立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所初审后,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入册。
第八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专门设立或依法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均可纳入行政调解组织管理。
行政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设立机关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入册。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人民团体等根据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调解组织,均可纳入行业调解组织管理。
行业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设立机构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入册。
第十条 行政复议员、仲裁员、公证员、律师等专业人才所在机构,根据职责或需要设立的调解组织,均可纳入专业调解组织管理。
专业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设立机构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入册。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贸促会、工商联或商会、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等,依法依规在重要园区和商业平台设立的调解组织,均可纳入商事调解组织管理。
商事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民政部门登记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纳入名册管理,其制定的商事调解收费标准同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申报和注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浙里调解”数字化应用平台向相应司法行政机关申报:
(一)新设立调解组织或其派出(分支)机构的;
(二)调解组织或其派出(分支)机构,发生组织(机构)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或注销等情形的;
(三)发生调解员聘任或解聘的;
(四)其他需要申报的情形。
第十三条 调解组织首次申报名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解组织准入申请表;
(二)调解组织名册登记承诺书;
(三)调解员登记表;
(四)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花名册;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每年备案一次,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解组织备案表;
(二)调解员备案表;
(三)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花名册;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申报变更名册登记信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的,其设立部门应当在30日内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调解组织名册注销申请表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调解组织主动提出不再纳入名册管理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入册材料,经查证属实的;
(三)存在强迫当事人调解、违法调解情形,情节严重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未正常开展调解工作的;
(五)存在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的,其设立部门应当在30日内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调解员名册注销申请表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偏袒、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二)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
(三)在调解过程中因调解方式、手段和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而引发刑事案(事)件的;
(四)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具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情形,其设立部门在60日内未申请名册注销的,原登记机关可依职权主动注销其登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指导,推动行政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调解组织设立机构发挥主体责任,确保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登记、变更、注销申报及时有序。
第二十条 调解组织申报名册登记、变更、注销应当通过“浙里调解”数字化应用办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反馈,同时在“浙里调解”数字化应用进行登记入册、变更、注销。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机关登记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通过官方网站或“浙里调解”系统等数字化载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同级人民法院。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一般每年公告一次,于每年一季度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科学设置考评指引评价体系,根据综合调解响应、调解质量、调解效果及自动履行等情况,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等级评定等挂钩,并作为调解组织注销和调解员续聘、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的变更情况,对纳入名册管理的调解员进行初任培训、年度培训等岗位业务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和管理事项。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录1
人民调解组织准入申请表
组织名称 | ||||
组织类型 | ||||
设立主体 | 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 |||
建立层级 | 市级、县(区)级、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 | |||
设立机构联系人 | 办公场所照片 | |||
联系电话 | ||||
组织负责人 | ||||
办公电话 | ||||
地址 | ||||
设立必要性说明 | ||||
设立单位意见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行专调委会填写) |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行政调解组织准入申请表
组织名称 | |||
建立层级 | 市级、县(区)级、乡镇(街道)级 | ||
设立机构联系人 | 办公场所照片 | ||
联系电话 | |||
组织负责人 | |||
办公电话 | |||
地址 | |||
设立必要性说明 | |||
设立单位意见 |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准入申请表
组织名称 | ||||||
涉及行业/专业领域 | ||||||
设立单位 | ||||||
建立层级 | 市级、县(区)级 | |||||
设立机构联系人 | 办公场所照片 | |||||
联系电话 | ||||||
组织负责人 | ||||||
办公电话 | ||||||
地址 | ||||||
设立必要性说明 |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
设立机构意见 |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制表人: 填表时间:
商事调解组织准入申请表
组织名称 | ||||||
设立单位 | ||||||
建立层级 | 市级、县(区)级 | |||||
设立机构联系人 | 办公场所照片 | |||||
联系电话 | ||||||
组织负责人 | ||||||
办公电话 | ||||||
地址 | ||||||
设立必要性说明 |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
设立机构意见 | 民政部门意见 |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调解员登记表
新聘任 ☐ 续聘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民 族* | 政治面貌* | 婚姻情况* | ||||
身份证号码* | 专/兼职* | |||||
联系方式 | 手机号码* | 固话/传真 | ||||
电子邮件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所属单位* | ||||||
教育/职业 信息 | 学 历* | 专业 | ||||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年限* | 职业 | |||||
是否政府购买服务* | ☐ 是 ☐ 否 | 职称 | ||||
是否从事过相关方面工作或具有相关知识储备* | ☐ 是 ☐ 否 | 产生 方式 | ☐ 推选 ☐ 聘用 | |||
兼备其他 身份 | ☐党代表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陪审员 ☐监督员 ☐无 | |||||
调解培训 情况 | ||||||
个人简介 | ||||||
职位* | ☐调委会委员 ☐调解员 ☐ 其他 |
附录2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表
时间: 年 月 日
调解组织名称 | |||
备案号 | 舟人+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工作室两字简称)+成立年份+序号 |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专职调解员数量 | 兼职调解员数量 | ||
办公地址 | |||
场所来源和面积 | |||
调解组织公章备案 | 设立调解组织单位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司法所意见(传统调委会填写)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行专调委会填写) | 司法行政部门或调解协会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备案号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分配; 2.设立机构必须合法; 3.此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报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新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设立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4.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应每年一季度之前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法院。 |
制表人:
行政调解组织备案表
时间: 年 月 日
调解组织名称 | |||||
备案号 | 舟行政+县区+乡镇街道+成立年份+序号 |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专职调解员数量 | 兼职调解员数量 | ||||
办公地址 | |||||
场所来源和面积 | |||||
调解组织公章备案 | 设立调解组织单位意见 | 司法行政部门或调解协会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备案号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分配; 2.设立机构必须合法; 3.此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报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新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设立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4.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应每年一季度之前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法院。 |
制表人:
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备案表
时间: 年 月 日
调解组织名称 | |||
备案号 | 舟行业/专业+县区+成立年份+序号 |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专职调解员数量 | 兼职调解员数量 | ||
办公地址 | |||
场所来源和面积 | |||
调解组织公章备案 | 设立调解组织单位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司法行政部门或调解协会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备案号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分配; 2.设立机构必须合法; 3.此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报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新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设立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4.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应每年一季度之前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法院。 |
制表人:
商事调解组织备案表
调解组织名称 | |||
备案号 | 舟商+县区+成立年份+序号 |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专职调解员数量 | 兼职调解员数量 | ||
办公地址 | |||
场所来源和面积 | |||
调解组织公章备案 | 设立调解组织单位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意见 | 司法行政部门或调解协会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备案号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分配; 2.设立机构必须合法; 3.此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报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新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设立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4.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应每年一季度之前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法院。 |
时间: 年 月 日
制表人:
调解员备案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照片 | ||||
籍 贯 | 民族 | 政治面貌 | |||||
学 历 | 专业 | 参加工作 时间 | |||||
身份证 号码 | 联系电话 | ||||||
所属 调解组织 | 职务 | 调解员 等级 | |||||
调解 工作经历 | |||||||
受表彰 情况 | |||||||
参加调解 培训情况 | |||||||
备 注 |
附录3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变更登记申请表
调解组织名称 | ||||||
调解组织类型 | ||||||
调解组织备案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 ||||||
... | ||||||
... | ||||||
调委会意见 | 设立机构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司法所/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司法行政部门或调解协会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制表人: 填表时间:
附录4
调解组织名册注销申请表
调解组织名称 | ||||
调解组织类型 | ||||
调解组织备案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注销理由 | ||||
调委会意见 | 设立机构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司法所/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司法行政部门或调解协会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制表人: 填表时间:
调解员名册注销申请表
姓名 | 调解员编码 | ||||||
所属调委会 | |||||||
等级 | 联系方式 | ||||||
注销理由 | |||||||
所属调委会意见 | 司法所/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司法行政部门或调解协会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制表人: 填表时间:
附录5
调解组织花名册
调委会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调解员等级 | 专/兼职 | 调解组织内职务 | 联系方式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录6
调解组织名册登记承诺书
(调解组织名称) ,于 年 月 日,按照有关要求设立,登记承诺如下:
1.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2.调解组织设立程序、组织名称、场所设置、标牌标识、工作职责等均符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3.依法进行调解,遵守工作纪律;
4.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6.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设立单位:
年 月 日
舟司发2024-16关于印发《舟山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