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1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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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舟山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2月19日,王中毅厅长在全省调解工作会议上强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要重点围绕推进调解工作标准化市场化国际化改革,重塑浙江调解话语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选择调解、信任调解、认同调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是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调解工作职责,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管理,促进各类调解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发挥各类调解资源的集成效应,着力深化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建设的有力抓手。为进一步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名册管理制度,市司法局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3〕1号)
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2〕67 号)
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的通知〉》(浙司〔2023〕120 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一共25条,附录6个。
第一章总则(1—6条),主要是名册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内容作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是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人民法院业务指导和从事调解工作、依法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的重要依据。名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内容一般由组织名称、设立单位、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地址、联系电话、调解员名单等信息要素构成。
第二章分类管理(7—11条),主要是不同调解组织的入册程序和分类。《办法》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事调解等组织进行管理分类,明确了各类调解组织纳入名册管理的范围,规范了入册审批程序。
第三章申报和注销(12—18条),主要规定了当出现申报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形时需要上报的材料。充分发挥行政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调解组织设立机构的主体责任,确保名册登记、变更申报及时有序。同时,健全登记机关依申请和依职能相结合的注销制度,确保入册调解组织的质量和工作成效。
第四章保障措施(19—23条),主要是优化名册办理和维护以及强化名册应用和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更新,定期将本机关登记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向公众公告,并通报同级人民法院。科学设置考评指引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等级评定等挂钩,并作为调解组织注销和调解员续聘、辞退的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进行针对性培训,提升调解能力。
第五章附则(24—25条),主要是明确施行日期,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于全市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事调解等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和调解员。
五、关键词解释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为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管理,在调解组织发生设立、变更和注销以及调解员发生聘任、解聘等情形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和退出,并向人民法院通报和向社会公告的制度。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司法局
解读人:刘波
联系方式:0580-203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