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29/2018-189261
舟人防〔2018〕19号
舟山市人防办
2018-08-23
其他-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41-2018-0001
发布时间:2024-03-2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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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舟山市人防办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综合处
ZJLC41-2018-0001
各县(区)人防办,有关单位:
为深化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加强防空地下室竣工测绘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经我办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测绘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防空地下室进行面积实测。
二、根据省住建厅、省人防办等5部门《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的通知》(建设发〔2018〕136号)文件要求,对2018年7月1日前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测绘单位仍按照省人防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浙人防办〔2011〕29号)要求进行人防面积计算,成果文件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编号DB33/T1152-2018)编制、提交;对2018年7月1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测绘单位须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编号DB33/T1152-2018)进行人防面积计算并编制、提交成果文件。
三、涉及“竣工测验合一”的建设项目,竣工测绘工作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进一步推进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8〕61号)、《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舟建发〔2018〕26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