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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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综合处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化我市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提升防空地下室竣工测绘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我办制定了《舟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竣工测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解读
1.防空地下室竣工测绘要求根据《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通知》中明确要求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面积实测。这一举措旨在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保障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通知》对项目竣工测绘适用政策进行了明确区分。对于2018年7月1日前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测绘单位需按照《浙江省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浙人防办〔2011〕29号)进行人防面积计算,并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编号DB33/T1152-2018)编制、提交成果文件。而对于2018年7月1日后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测绘单位则需直接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编号DB33/T1152-2018)进行人防面积计算并编制、提交成果文件。这一规定体现了政策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3.《通知》对于竣工测绘工作的执行要求进行了明确。涉及“竣工测验合一”的建设项目,《通知》要求需严格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进一步推进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8〕61号)及《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舟建发〔2018〕26号)等文件要求执行。这有助于实现竣工验收流程的简化、优化,提高验收效率。
三、意义与影响
该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对于深化我市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加强防空地下室竣工测绘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助于提升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还有助于优化竣工验收流程、提高验收效率,为我市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该通知的发布也体现了政务公开的要求,有助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支持相关工作。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竣工测绘。
五、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具体联系处室:人防管理处
联系方式:0580-2035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