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9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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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要求,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资源,规范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裁量基准协调统一,我局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起草了《关于印发〈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舟山市出台了《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建立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运输、处置的联单制度。根据《条例》第七条,对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对接收单位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水路和道路运输单位分别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处置单位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基础上,我局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交〔2019〕183号)第五条第三款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实施。”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关于此项行政处罚的裁量,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交通行业实际,明确了处罚的裁量基准,以促进全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裁量协调统一。
二、文件依据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裁量基准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道路运输企业在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情节、可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危害后果情形,在法定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罚幅度内,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档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在已经生成转运和处置联单的情况下,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联单填写的运输工具、运输人员、运输起止地、转运的污染物种类及数量内容开展船舶污染物运输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确认转运及处置联单且屡教不改或拒不改正的,违法程度认定为轻微,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及以下罚款。
2.未生成转运和处置联单,道路运输企业开展船舶污染物运输的情况下,违法程度认定为一般,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及以下罚款。
3.道路运输企业在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程度认定为严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及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三种情形均规定了责令改正,对被查处的道路运输企业的违法行为要求企业进行闭环整改。对于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应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四、名词解释
根据《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裁量基准中所称的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产生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有害液体物质污水、废气、噪声等。
五、实施时间
本裁量基准自2025年1月10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张海强
联系电话:0580-223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