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4/2024-201060

  • 文号:

    舟交〔2024〕89号

  •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2024-12-09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17-2024-0001

关于印发《“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9 17:13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队,普陀山、新城公运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根据《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要求,现将《“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1月1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wps

(纯净版)关于印发《“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wps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9日

分享: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