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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03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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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一、制定背景

在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出台和《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废止等上位法调整后,我局于2018年制定的《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舟综执〔2018〕7 号)在办案时限、文书送达、听证程序等方面已不适应现行执法实际要求,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履行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对《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三、制定目标

通过对《规定》的更新调整,进一步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办案流程,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公众信任度,更好地服务于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

四、调整内容

《规定》共一百五十一条,由总则、回避、证据和送达、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执法机关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终结、行政处罚的监督、附则共十二章组成,相较于原《规定》,其修改调整主要集中在第三章(证据和送达)、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普通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决定)和第七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章(证据和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调整了证据种类,细化补充了执法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内容调整了可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

第五章(普通程序)原为“一般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同步调整为“普通程序”,修改主要集中在第一节(受理)、第二节(调查取证)和第四节(听证程序)。

第六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调整了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和处罚办案期限。

第七章(行政处罚的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内容补充调整了确有经济困难当事人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相关程序规定。

五、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于本市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通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等途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规定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回避)明确了回避的情形和范围,规定了作出回避决定的程序要求,规定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执法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时向执法机关再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办案工作。

第三章(证据和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内容更新完善了证据类型、证据应用和执法文书送达等程序性规定,规定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四章(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内容调整了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并将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由“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调整为“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将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数额从二十元以下调整为一百元以下。

第五章(普通程序)由受理、调查取证、认定鉴定、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共五节组成。第一节(受理)明确了适用普通程序的范围。第二节(调查取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丰富了执法办案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要求,并对调查询问的程序性规定进行细化。第三节(认定、鉴定)细化了部门间认定和技术认定的程序性要求,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鉴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第四节(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内容进行调整,对听证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结果应用进行细化规定,明确经听证案件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较大数额罚没款具体标准按照《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执行,并根据《行政处罚法》将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时间从应当在执法机关告知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5个工作日。第五节(行政强制措施)对于强制措施适用前提、实施程序、文书制作、保管要求、处理期限等进行了细化,规定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产生的保管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

第六章(行政处罚决定)对立案期限、办案期限、案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进行细化规定,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内容,同步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时间从两年延长至五年,将行政机关以普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从立案之日起一般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调整为90日,补充细化了不计入上述处理期限的具体情形,并根据执法实践需要更新了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的情形。

第七章(行政处罚的执行)规定了当事人对处罚决定的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和履行困难的处理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内容调整了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程序规定,补充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兜底条款,明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八章(执法机关强制执行)由一般规定、代履行和强制拆除共三节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规定了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以及决定和执行程序。第二节(代履行)明确了代履行的适用情况和执行程序,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第三节(强制拆除)规定了强制拆除的适用情形,以及强制拆除的作出和执行程序。

第九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了执法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和程序要求。

第十章(案件终结)规定了结案标准和文书制作要求。

第十一章(行政处罚的监督)明确了当事人救济、行政机关自查自纠程序规定,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申诉。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机关不再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十二章(附则)规定《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舟综执2018〕7号)和《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舟综执〔2016〕61号同时废止。

、实施时间

自2024122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余文荟

联系方式:0580-21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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