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2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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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舟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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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处
一、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指出“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航运服务业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港口国际影响力和辐射力的重要载体。2023年12月,国家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提升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的目标要求。2024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浙江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我市同步制定了市级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规划和市委“985”行动,结合当前航运市场实际,迫切需要进行政策修订,提高航运服务产业扶持精准度。
二、修订依据
本意见以下列文件为依据修订:
(一)《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二)《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3〕173号);
(三)《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总体方案》(发改基础〔2016〕1177号);
(四)《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发展的意见》(交水发〔2017〕53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
(六)《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七)《浙江省世界一流强港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办发〔2023〕7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函〔2024〕48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若干意见》加大了船舶吨位、物流平台货运量等奖励力度,新增了多式联运、绿色船燃加注、国际冷冻集装箱稳定航线等方面奖励,重点突出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做大江海联运市场、支持国际海事服务高质量发展、强化要素保障等四个方面。
(一)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一是支持龙头、特色航运企业发展。评选培育百万吨级、“专精特新”航运企业,培育期三年,并给予奖励。
二是支持船舶大型化、专业化发展。对航运企业新增自有运力船舶按吨位奖励。对“舟山船型”供油船舶、“舟山船型”多功能海事服务船舶、江海直达船舶给予造船奖励。
(二)支持做大江海联运市场
一是支持物流平台发展。对委托航运企业承运大宗商品的物流平台按货运量给予奖励。
二是支持多式联运发展。对多式联运企业给予营收规模增速奖励。对国际冷冻集装箱给予稳定航线奖励。
(三)支持国际海事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是支持保税船用燃料加注产业做大做强。对质量流量计检定认证、绿色船燃加注、加注区域开拓、数字化提升等给予专项奖励。国际航行船舶在海事部门公布的相关锚地开展的相关海事服务,引航费下调50%。
二是支持海事服务产业平台发展。新增支持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对海事服务产业园区、第三方市场化船供平台按照发展规模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全市每年产业平台奖励合计不超过700万元。
三是支持智慧绿色低碳航运服务发展。对经认定的与“碳达峰”“碳中和”直接相关、应用绿色动力的海事服务船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四是支持船舶交易平台做大做强。对船舶交易平台给予平台交易额增量和船舶进出口业务奖励。
(四)强化要素保障。包括加大航运企业孵化力度、支持船员队伍建设、强化基础设施保障、加大金融、法律支持力度。
表1.新老政策主要变化一览表
序号 | 原政策 | 新政策 |
1 | / | 市级配套各县(区)、功能区新增运力发展奖励政策 |
2 | 5万吨以上普通货船奖励35元/吨 | 2万载重吨以上普通货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5元/载重吨 |
3 | 1000标箱以上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奖励500元/标箱 | 1000标箱以上集装箱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0元/标箱 |
4 | 7500吨以上油船和5000吨以上化学品船奖励70元/吨 | 5000载重吨以上油船和3000载重吨以上化学品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元/载重吨 |
5 | 5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体船奖励70元/立方米 | 3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体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元/立方米 |
6 | 对在我市投资建成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按新建船舶造价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于两年内建成船舶在5艘及以上的企业,按新建船舶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不超过500万元 | 企业新建且自有经营的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普通货船一次性奖励70元/载重吨,400标箱以上集装箱船一次性奖励800元/标箱,每艘船舶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
7 | 对在我市投资且当年度组织承运大宗商品达到200万吨的,按0.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下一年度货运量超过上年度奖励额的部分按0.3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剩余部分仍按0.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 货主型、货代型物流平台,年度委托航运企业承运大宗商品,国内运输达到100万吨及以上的,按照0.5元/吨给予奖励,下一年度货运增量部分按0.8元/吨给予奖励,剩余部分按0.5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8 | 对组织以舟山港域为始发港,开通运营舟山港域至江苏(不含)以上港口的江海直达运输准班轮航线,经认定给予奖励,其中,集装箱航线年度货运量达到1万标准重箱的按照1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奖励,非集装箱航线年度货运量达到50万吨的按照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条航线每年奖励不超过400万元,每条航线奖励期限为2年 | 年度江海直达单航线货运量在30万吨及以上(集装箱4000标准重箱)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增加5万吨(集装箱1000标准重箱)货运量再奖励5万元,每条航线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9 | / | 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0%的多式联运企业每年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营收再增加1千万元及以上,再给予50万元奖励 |
10 | / | 鼓励发展国际冷冻集装箱运输,对稳定航线运营且年度运输量达到40个航次以上的企业(平台)按实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
11 | 经企业申请被认定为首批应用的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建设投资给予适当奖励。经认定为与“碳达峰”“碳中和”“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直接相关的重要项目,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单个项目奖励比例不超过建设投资的3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 对经认定的与“碳达峰”“碳中和”直接相关、应用绿色动力的海事服务船,按照项目建设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
12 | / | 各县(区)、功能区应按企业实际运力完善奖励政策,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支持对象同时符合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区域)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2〕8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自贸试验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2〕67号)同时废止。
六、关键词解释
(一)“舟山船型”供油船是指按照《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船用保税燃油供应“舟山船型”技术实施指南(试行)》设计和建造的船舶。
(二)“舟山船型”多功能海事服务船是指按照《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服务锚地供应“舟山船型”技术实施指南(试行)》设计和建造的船舶。
(三)“江海直达船型”是指按照《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设计和建造的航行于长江至东海特定海区内特定航线的船舶。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解读人:陶维民
联系方式:0580-2067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