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4-201145

  • 文号:

    舟政发〔2024〕24号

  • 发布机构:

    舟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12-16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水运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00-2024-0010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4-12-20 11:29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舟山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处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航运服务业规划及市委“985”行动,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高质量打造我市港航物流和海事服务产业链,助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龙头、特色航运企业发展。评选培育百万吨级、“专精特新”航运企业,培育期三年,并给予奖励。


(二)支持船舶大型化、专业化发展。市级配套各县(区)、功能区新增运力发展奖励政策。对航运企业新增且自有经营,船龄不满5年的2万载重吨以上普通货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5元/载重吨;1000标箱以上集装箱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0元/标箱;5000载重吨以上油船和3000载重吨以上化学品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元/载重吨;3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体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元/立方米;每艘船舶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企业新增上述船舶给予上年度基准利率(LPR)50%的贴息。以上奖励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建造且自有经营的“舟山船型”供油船,按船舶造价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舟山船型”多功能海事服务船,按船舶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新建且自有经营的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普通货船一次性奖励70元/载重吨,400标箱以上集装箱船一次性奖励800元/标箱,每艘船舶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做大江海联运市场


(三)支持物流平台发展。货主型、货代型物流平台,年度委托航运企业承运大宗商品,国内运输达到100万吨及以上的,按照0.5元/吨给予奖励,下一年度货运增量部分按0.8元/吨给予奖励,剩余部分按0.5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度江海直达单航线货运量在30万吨及以上(集装箱4000标准重箱)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增加5万吨(集装箱1000标准重箱)货运量再奖励5万元,每条航线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多式联运发展。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0%的多式联运企业每年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营收再增加1千万元及以上,再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发展国际冷冻集装箱运输,对稳定航线运营且年度运输量达到40个航次以上的企业(平台)按实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以上(三)(四)两项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三、支持国际海事服务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保税船用燃料加注产业做大做强。对质量流量计检定认证、绿色船燃加注、加注区域开拓、数字化提升等给予专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国际航行船舶在海事部门公布的相关锚地开展的相关海事服务,引航费下调50%。


(六)支持海事服务产业平台发展。支持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培育打造现代海事服务产业园区,按照年度园区发展规模最高给予第三方运营商200万元专项奖励。培育第三方市场化船供平台建设,根据平台企业年度交易规模最高给予200万元专项奖励。全市每年产业平台奖励合计不超过700万元。


(七)支持智慧绿色低碳航运服务发展。对经认定的与“碳达峰”“碳中和”直接相关、应用绿色动力的海事服务船,按照项目建设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八)支持船舶交易平台做大做强。根据交易规模增长情况,按照平台交易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发展船舶进出口业务,按照外贸规模对平台给予专项奖励。


四、强化要素保障


(九)加大航运企业孵化支持力度。各县(区)、功能区应按企业实际运力完善奖励政策,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十)支持船员队伍建设。船员管理企业新增营收超1000万元的,最高给予60万元的专项奖励。实施高级船员在舟人才认定体系,符合条件的享受市级人才政策。


(十一)强化基础设施保障。强化海上作业安全监管与保障,加快布局建设锚地气象监测、溢油应急等配套设施设备。


(十二)加大法律支持力度。支持海事仲裁业发展,对海事仲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五、组织实施


(一)本意见支持对象同时符合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区域)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市港航和口岸局、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并在政策出台三个月内制定资金政策实施细则。各县(区)、功能区及时完善相应政策。


(三)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2〕8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自贸试验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2〕67号)同时废止。


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本意见酌情作相应调整。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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