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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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精神,经研究,出台《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997年,我省出台《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开征。2002年,财政部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性质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2010年,财政部出台《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性基金管理刚性。2024年4月,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为贯彻落实浙财综〔2024〕9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征收。
(四)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法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五)征收标准。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住宅项目30元/平方米,非住宅项目80元/平方米。
土地用途为住宅和非住宅的混合项目,分别按用途的类型以相应标准收取,配套公建(包括地下建筑、配电房、物业用房等部分)按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按用途标准征收。
(六)减免程序。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精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执行。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调整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为: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原规定为: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和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缩小减免政策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本次调整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清单进行减免,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省级及以下部门无权制定减免政策。原规定中减免项目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三)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
准由原规定的住宅60元/平方米,工业厂房80元/平方米,其他非住宅110元/平方米,调整至住宅项目30元/平方米,非住宅项目80元/平方米。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舟财综〔2021〕8号)文件同步废止。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管理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和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联系方式:舟山市财政局综合处0580-2282692,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处0580-228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