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24-200465

  • 文号:

    舟财综〔2024〕2号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4-11-06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12-2024-0002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6 16:26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各县(区)财政局、住建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6

 

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舟山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项目性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征收范围及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征收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征收。

、征收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法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征收标准

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项目30元/平方米,非住宅项目80元/平方米。

土地用途为住宅和非住宅的混合项目,分别按用途的类型以相应标准收取,配套公建(包括地下建筑、配电房、物业用房等部分)按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按用途标准征收。

六、减免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1),各级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减免申报表(详见附件2)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进行认定。如情况比较复杂,由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联合会商认定,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资金用途及预算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维护、管理等实际统筹安排支出预算。

八、票据管理

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九、信息共享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十、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入库;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其他规定

办法2024年126日起施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舟财综〔2021〕8号)文件同步废止。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岱山、嵊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附件:1.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2.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

 

 

 

 

   

 

 

 

 

附件1

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项目名称

减免方式

文件依据

内容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免征

国发〔2007〕24号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免征

国办发〔2011〕45 号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免征

国发〔2002〕20号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13〕103 号

“二、(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易地扶贫搬迁项

免征

财税〔2019〕53号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免征

财政部等6部门

2019年第76号公告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21〕22 号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保障性住房

免征

国发〔2023〕14号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城中村改造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23〕25 号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国家出台的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由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

 

单位:元

项目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收费(基金)项目


收费(基金)标准


计费数量


收费(基金)总额


申请减免金额


申请单位(人)

申请依据及理由

 

 

 

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征收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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