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137/2024-200463

  • 文号:

    舟城管〔2024〕16号

  • 发布机构: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舟山市公安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11-01

  • 主题分类:

    其他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56-2024-0002

关于进一步明确瓶装液化气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

发布时间:2024-11-06 16:20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舟山市公安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各县(区、功能区)城管局(分局)、公安局(分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嵊泗县住建局,六横规划建设与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根据省建设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指南(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工作要求进行了修订,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配送车辆统一使用(电动或燃油正三轮摩托,并应符合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规定,依法注册登记,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

(二)配送车辆应注册登记在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或集中配送公司名下,不得注册登记在个人名下。

(三)配送车辆驾驶人(配送人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D照驾驶证瓶装燃气送气工从业资格证,招用持有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配送工作的,应当在招用之日起五日之内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配送车辆应依法悬挂机动车号牌,并确保车辆审验、交强险正常有效。

(四)配送车辆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高架、高速公路等道路,早晚高峰期(具体限行区域、通行条件早、晚高峰时段按照交警部门的通告执行限制通行。配送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速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严禁超速行驶。配送车辆宜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五)配送车辆驾驶人须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驾驶,严禁违法载人,严禁超载、严禁在车厢以外装载、挂载物品。配送车辆不得从事除燃气运送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六)建立源头管控和路面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配送车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册登记(含转移登记)手续。

二、配送车辆样式外观、编码、安全及信息化要求

送车辆整体样式应简洁大方,和城市环境相协调。各燃气企业的配送车辆外观标识应有明显区分同企业厢式与非厢式配送车辆底色样式应基本一致。厢式配送车辆的车厢靠近底部位置应设置2个以上通风口,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车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离车厢内底宜小于20cm。车厢两侧及后方印有舟山瓶装气LOGO、监督服务电话、企业LOGO、车辆二维码,车厢参照货车样式张贴反光条,驾驶室车门印“瓶装液化气配送车”字样及车辆编码。市城区采用厢式配送车辆,样式应统一,农村及偏远海岛采用非厢式配送车辆(详见附件)

(一)配送车辆二维码信息链接至企业信息系统,二维码信息应包含企业名称、标志、送气热线、核载气瓶重量、配送区域和配送人员等。

(二)车辆编码规则统一如下: 舟+配送区域编号+企业编号+流水号。

1.配送区域编号:本岛不设区域编号,岱山县为A、嵊泗县B、普朱C金塘D、六横E。

2.企业编号:两位数,从 01 至 99,与瓶装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企业编号一致。

3.流水号:四位数,从 0001 至 9999,本岛及附属岛屿由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确定,其他地区由属地燃气行业部门负责确定。

例:岱山县共有配送车辆200辆,其按顺序编号后某辆车的车辆流水编号为150,则该车辆的统一编码即为:“舟A010150”。

)配送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由企业负责日常动态监控,并接入燃气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监控平台。配送车辆须有下列装

1.配备不少于一个4kg灭火器,采用专用挂架悬挂在车辆厢体前方厢式配送车的车厢内规范安装燃气泄漏声光报警装置

2.配备工具箱,放置专用角阀堵头、应急堵漏胶(胶带)、 灭火毯、防护手套、扳手、燃气泄漏检查设备等配送辅助工具和安全防范器材;

3.配送时不应超过8个15kg的实瓶,并配有固定钢瓶的捆扎绳带或钢质支架等装置,确保钢瓶直立摆放并固定良好。

三、配送车辆、人员管理要求

(一)燃气企业是配送车辆、配送人员的管理主体。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对城燃企业配送服务行为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配送车辆的道路交通活动进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气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定人定车,车人绑定。城燃企业应将配送车辆和配送人员的相关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备,未经报备的不得从事瓶装燃气配送服务。配送车辆和配送人员按照配送服务区域绑定,即配送车辆与人员所负责的配送区域应一致,原则上每辆配送车的绑定人数不超过5名配送人员。企业的配送车辆和人员情况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备更新信息。燃气主管部门将配送车辆和人员情况抄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

(三)配送车辆应在专用地点充电。在供应站点对配送车辆进行充电的,应按相关标准设置充电桩。充电时,车上不应装载液化石油气气瓶。

(四)配送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该配送人员及时通知所属城燃经营企业对所载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妥善处置。

(五)每日配送完成后,原则上配送车辆应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车内气瓶必须卸入专用瓶库存放。

)配送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燃气行业管部门建立配送人员服务标准和考核机制、安全规范从业档案,对配送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及其他违规配送行为等情节较重的,实行退出机制

四、其他要求

(一)未尽事宜按照省四部门印发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指南(试行)》要求执行。

(二)岱山、嵊泗两县金塘、六横两委区域的配送车辆样式参照行。

自本通知(修订)发布之日起,2022年11月30日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瓶装液化气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舟城管〔202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配送车型-厢式电瓶(燃油)正三轮车样式图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舟山市公安局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


附件

配送车型-厢式电瓶(燃油)正三轮车样式图

 

 

 

 

 

 

 

 

 

 

 

 

 

关于进一步明确瓶装液化气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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