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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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舟山市公安局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瓶装液化气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解读如下:
一、制定(修订)背景
为切实解决城区瓶装燃气配送“最后一公里”诸多难点问题,规范配送车辆使用,根据省建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称:《指南》),我局于2022年开展了城区瓶装燃气配送管理工作专题研究,经与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多次会商,并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核后,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瓶装液化气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舟城管〔2022〕42号),对我市城区配送车辆车型、配送人员、配送标准、数字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
2024年5月,《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规定》明确,自2024年11月1日起,我市实行瓶装燃气全域配送,过渡期为1年。
《规定》第十二条:“瓶装燃气配送应当综合考虑不同配送区域的地理环境、道路交通条件等因素,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考虑到我市农村及海岛特殊地理及交通条件情况,我局根据《规定》要求,在原(舟城管〔2022〕42号)文件基础上,新增非厢式车辆选择,以适应我市农村和海岛区域配送实际。2024年11月1日,经多部门意见征求、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城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瓶装液化气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以下称:《通知》)。
二、制定(修订)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指南(试行)》《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明确了车辆选型,规范配送人员从业资格、持证要求、作业规程、安全驾驶等行为。考虑缺少上位法依据,对第六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配送车辆使用年限要求及车辆上牌前置条件设置。修改为“建立源头管控和路面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配送车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册登记(含转移登记)手续。”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可参照省级四部门印发的《指南》执行。
(二)配送车辆样式外观、编码、安全及信息化要求。明确了农村及海岛区域配送车辆选型,增加了非厢式车型(燃油或电动),适用于我市农村及偏远海岛等区域配送工作。
(三)《通知》其他内容与原(舟城管〔2022〕42号)文件保持一致。
(四)其他要求。岱山、嵊泗两县,金塘、六横两委参照执行;原《通知》(舟城管〔2022〕42号)同步废止。
四、适用范围
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从事瓶装液化气配送工作的企业及从业人员。
五、实施时间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0580-2049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