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9/2024-200109
舟民龄〔2024〕2号
市民政局
2024-10-30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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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4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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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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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民政局
各县(区)民政(社)局、财政局,新城、普朱管委会社发局、财政局:
现将《舟山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竞赛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
舟山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
竞赛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为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进一步推进养老护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舟民龄〔2024〕1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舟山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竞赛奖励办法》(〈舟民福〔2023〕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作适当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二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养老护理资深技师”,申报条件如下: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二)须持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3年以上,并从事养老护理相关职业工作。
(三)在浙江技能大赛及其他省级竞赛以上获奖的养老护理员,并持有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养老护理资深技师”。
(四)市养老护理技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可直接认定为“养老护理资深技师”。
第二条 给予“养老护理资深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不再重复享受原“二级/技师”的特殊岗位津贴),由同级财政全额予以保障,津贴补助程序参照原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