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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8009005001/2024-199954
舟政办发〔2024〕53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4-10-24
科技、教育/教育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01-2024-0016
发布时间:2024-10-2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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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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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起调整完善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市域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我市统筹教育改革,促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总体要求,统一市域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有关政策,着力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全市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巩固落实城乡小规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经费保障。落实《舟山市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布局规划(2022—2025年)》《舟山市2024年小规模学校布局调整指导方案》(舟教计〔2024〕7号),充分考量各县(区)人口分布、地理特征、交通资源、海洋经济发展状况和城镇化进程等要素,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对办学规模持续处于低位的学校适时予以布局调整。妥善解决好分流学生在生活成本增加、上下学交通安全、配套寄宿设施等方面的问题,落实“吃、住、行、学”全方位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坚持“公益为主、教育优先,综合利用、分类解决”原则,多措并举做好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资产再利用。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经费保障水平。从2024年开始,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日常公用经费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700元,今后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均日常公用经费标准。小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低于540人,初中低于576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未达到210人规模的学校按210人核定)根据学生数的差额按生均日常公用经费标准的30%再增加补助。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日常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日常公用经费的10倍保障,并纳入义务教育保障体系,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日常公用经费执行。对离岛学校的生均日常公用经费上浮不低于25%。公用经费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
(三)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规范认定资助学生的办法,对经认定的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资助对象享受相应的统一资助政策,资助标准根据中央、省、市、县(区)各级部门相关文件确定,不低于省定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
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残疾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资助对象提供免费营养餐;对在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的资助对象给予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在义务教育学校非寄宿的资助对象给予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四)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市、县(区)为主,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生人数和实际在用校舍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政策。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要求,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组织保障
(一)压实领导责任。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强化指导协调,确保全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县(区)教育局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市、县(区)财政局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落实相应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强化监督检查。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后,各地不得减少本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得挪用公用经费、校舍维修资金发放教师津贴,不得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各级政府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大宣传力度。市、县(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