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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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放服务券等方式,对购买市场化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转型提升的成本,规范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有效服务,市经信局组织起草了《舟山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形成目前的《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依据
1.《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2.《舟山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券使用流程、相关要求与监督管理、附则等六个部分23条,具体如下:
(一)总则
明确了制定依据、资金额度、使用原则、实施机构。服务券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委托舟山市企业之家 (舟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运营管理并签订委托协议。新政策总体资金额度由上一轮政策的200万元提高到最高300万元。
(二)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
明确了服务券申领对象、补贴内容。服务券申领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软件和信息化及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的补贴内容为政策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所需要的其他服务。新政策补贴内容范围相比上一轮政策进一步扩大,新增加了政策等查询、宣传、解读、培训和辅导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享受助企惠企政策、金融服务等内容。
(三)服务机构管理
明确了服务机构的确定流程。经信部门根据服务券补助的服务范围和重点服务内容,公开征集一批签约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每年征集一次。
(四)服务券使用流程
明确了服务券的领取和使用。市平台根据当年度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市经信局明确的当年度工作要求,制订服务券使用操作流程或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先到先得”原则及时向市平台注册申请服务券。企业领取服务券后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购买签约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并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机构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平台递交兑付申请。市平台定期完成对收到的各签约服务机构补贴资料的审核,并在市平台门户网站和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兑现补助资金。新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根据部分事项服务券兑付的实际情况,对于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人才 (人员)服务、财税服务、软件服务等长期服务事项,允许双方开始履行服务协议并经企业作出满意度评价后即行申请兑付,相关服务机构需在最终服务完成后上传服务履行完毕证明。
(五)相关要求与监督管理
明确了使用期限、监督查检、惩罚措施。企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作废。市平台根据委托协议约定,负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经信局。一旦发现服务协议、服务项目明细详单、服务完成佐证材料等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将酌情做出公告清退、列入黑名单、追缴非法所得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相关涉事企业、服务机构3年内不安排任务补助。新政策对于机构违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当服务机构出现5大违规情形时,即予公告清退。
(六)附则
明确了《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
四、关键词解读
(一)中小微企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服务券
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是政府为引导、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和提升发展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是通过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给予补贴的财政扶持方式。
五、实施时间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服务券发放工作,加大政策扶持效应,有效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7年底终止。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 金舟
联系方式:0580-226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