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3/2024-199962

  • 文号:

    舟经信发 〔2024〕41号

  •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2024-10-22

  • 主题分类:

    其他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03-2024-0006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8 14:49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各县(区)经信局、功能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加大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服务,我局研究制订了新一轮《舟山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舟山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降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转型提升的成本规范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有效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券是政府为引导、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和提升发展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是通过财政资金对小微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给予补贴的财政扶持方式。每年安排不超过(含)300万元舟山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补助资金每年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服务券管理是指对服务券的预算管理、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清算收缴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服务券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中小微企业相关支持政策,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服务券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委托舟山市企业之家舟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运营管理并签订委托协议。市经信局负责签约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当年度中小微企业扶持工作重点和方向确定服务券使用补助范围,指导市平台开展服务券使用管理,监督市平台和签约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工作。市平台负责做好服务券制作、发放、登记、初审、兑现、结算、服务券使用统计分析评估等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惠企资金直达快享,相关条件完备后,可通过“舟企兑”系统进行资金兑现。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

  服务券申领对象。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软件和信息化及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信部最新标准执行。优先面向专精特新及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及培育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新上规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当年入围“浙江好项目·创新创业大赛”市级决赛企业等市政府或主管部门评价认定和重点培育的其他重点企业。

企业在申请服务券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在申请服务券补助当年正常开展业务,并正常纳税;

2.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3.企业在申请补助时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服务券补贴内容。服务券使用范围为经信部门遴选确定的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项目,重点补助以下服务项目:

(一)政策服务。法律、法规、政策等查询、宣传、解读、培训和辅导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享受助企惠企政策。

(二)咨询服务。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法律咨询、财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开拓、融资促进等咨询服务,政务、商务代理服务,市场开拓、投融资、人员招聘等供需对接服务。

(三)培训服务。经营管理、技术技能、投融资等培训服务。

(四)技术服务。工业设计、实验试验、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标准计量、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仪器设备共享、节能环保、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服务。

(五)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服务机构管理

 服务机构的确定。经信部门根据服务券补助的服务范围和重点服务内容,公开征集一批签约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每年征集一次。签约服务机构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规范,诚信守法,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专业的人才队伍。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由市经信局根据推广和需求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并在网上发布。

 

第四章 服务券使用流程

条  市经信局根据每年资金安排额度发布服务券公告,明确当期重点支持的服务类别、批次、条件、补贴额度以及发放服务券的对象,并完成当年度服务机构的招募评审及协议签订工作。

第十条  市平台根据当年度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市经信局明确的当年度工作要求,及时制订服务券使用操作流程或规范,确保服务券补助工作顺利开展并规范有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市经信局发布的服务券公告,按“先到先得”原则及时向市平台注册申请服务券。市平台应严格审核,及时发放服务券。企业领取服务券后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购买签约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并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券编码、产品编码、服务名称、服务内容、协议金额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向持券企业

提供优质服务。服务完成并在企业对服务机构作出满意度评价后,服务机构可通过市平台提出服务券兑付申请。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根据部分事项服务券兑付的实际情况,对于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人才(人员)服务、财税服务、软件服务等长期服务事项,允许双方开始履行服务协议并经企业作出满意度评价后即行申请兑付,相关服务机构需在最终服务完成后上传服务履行完毕证明,若服务机构未在最终服务完成后在市平台上传服务履行完毕证明,则酌情做出追缴服务券所得等处理。若评价不满意,服务机构必须进行整改,并由被服务企业重新作出满意度评价,经整改后评价仍为不满意的,不予以兑付。

第十条  当年度服务券项目启动后,市平台定期审核兑现服务券补助资金。服务机构凭企业服务协议、收取的服务券以及收费凭证、服务项目明细详单、服务完成佐证材料(现场照片、成果展示等)等相关材料,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平台递交兑付申请。市平台应定期完成对收到的各签约服务机构补贴资料的审核,并在市平台门户网站和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市平台应在公示结束后兑现补助资金。

第十条  市平台应建立服务券财务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妥善保管相关原始材料。每年度服务券工作结束后,市平台应及时作好总结工作,并于上年度服务券清算完成后1个月内向市经信局报送工作总结、相关财务报表,并移交服务券档案材料。

第十条  市经信局于每年6月底前,对市平台上年度服务券资金补助情况进行清算,有结余资金的,应进行收缴。

第十条  市经信局可视情对市平台和服务机构上年度的协议履行情况和企业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措施。

 

第五章  相关要求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服务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只能专项用于购买签约服务项目,按服务券面值抵扣等额合同款,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变现、流通和挪作他用。企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作废。签约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服务券。

第十条  服务机构需承诺对持券企业提供服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期市场公允价。 

第十 市平台根据委托协议约定,负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企业服务事项的真实性、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以及服务企业满意度等事项进行跟踪调查,并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记录,作为服务机构的补贴结算及下一年度资质认定的依据。市平台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经信局。

第二十条  持券企业和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申领、使用、兑现服务券,一旦发现服务协议、服务项目明细详单、服务完成佐证材料等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根据本办法和服务协议,酌情做出公告清退、列入黑名单、追缴非法所得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相关涉事企业、服务机构3年内不安排任务补助。已入驻的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市平台报市经信局核定后,即予公告清退。

1.虚假交易、串通套现的;

2.采取委托或外包形式将服务券服务交由第三方完成的;

3.兑付情况和实际结果严重不相符的;

4.经营情况已不能满足基本条件的;

5.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

第二十条  市经信局可视情对服务机构和市平台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查检,并对服务券补助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不断完善服务券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服务券发放工作,加大政策扶持效应,有效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7年底终止。原舟经信发202165号同时废止。如遇相关上位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本办法。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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