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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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2024年10月10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年8月30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4〕5号),根据国家、省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对省局文件进行转发,并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4号);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4〕5号)。
三、实施时间
2024年10月10日起执行。
四、主要内容
《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
(一)口腔种植费用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口腔种植全过程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政策范围外的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种植体植入费(全牙弓)、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等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集采种植体系统、挂网牙冠产品费用,可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支付。非集采种植体系统、非挂网牙冠产品费用相关费用不可上传智慧医保系统,不可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支付。
(二)进一步明确个人账户不予支付范围
1.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不得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2.营养保健品、化妆品、食品、健身器材、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不得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3.医学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减肥、健美、健康体检等项目不得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三)规范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使用限额
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非处方药品及赋有国家医保编码的医用耗材费用,信用等级A级的市内定点零售药店,每人每日个人账户支付限额为300元,信用等级B级及以下的市内定点零售药店,每人每日个人账户支付限额为200元;市外定点零售药店每人每日个人账户支付限额为300元。经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外配处方流传的药品费用,个人账户支付不纳入限额管理。参保人员须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刷卡进行结算,除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未刷卡结算的医药费用不予手工零星报销。
(四)扩大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适用对象范围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适用对象由参加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放宽到参加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完善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可支付本人和近亲属因疾病诊疗需要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个人缴费,以及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其中共济对象共济使用限个人账户历年资金。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解 读 人:卢金奇
联系方式:0580-2283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