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102/2024-199822

  • 文号:

    舟医保发 〔2024〕32号

  •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4-10-10

  • 主题分类:

    医保-/医保类-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73-2024-0011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1 16:58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各县(区)税务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4〕5号)转发你们,并就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口腔种植费用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全过程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诊查费、生化检验费、影像检查费、麻醉费、药品等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保政策范围外的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等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集采种植体系统、挂网牙冠产品费用,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非集采种植体系统、非挂网牙冠产品等不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且相关费用不能上传医保信息系统。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舟医保发〔2023〕10号)等规定,实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严禁超标准收费。

二、进一步明确个人账户不予支付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不得用于营养保健品、化妆品、食品、健身器材、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不得用于医学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减肥、健美、健康体检等项目。严禁利用个人账户套取现金。

三、规范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使用限额。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非处方药品及医用耗材(赋有国家医保编码)费用,个人账户支付金额实行每日限额管理。市内定点零售药店按信用等级分级限额,信用等级A级的,每人每日个人账户支付限额为300元,信用等级B级及以下的,每人每日个人账户支付限额为200元;市外定点零售药店每人每日个人账户支付限额为300元。经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外配处方流传的药品费用,个人账户支付按原规定执行。参保人员须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联网结算,除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未联网结算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四、强化个人账户资金监督管理。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优化医疗服务程序,完善费用结算流程,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及近亲属使用个人账户提供优质服务,严禁药品及医用耗材串换等行为,履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运行安全,鼓励人民群众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共同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引导参保人员合理规范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形成合法合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规定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4年10月10日


文件下载链接:舟医保发〔2024〕32 号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pdf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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