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23-189829

  • 文号:

    舟农发〔2023〕37号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3-08-30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65-2023-0003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5 11:41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相关处室:

为全面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践,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说明

一、本裁量基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以细化、量化,作为本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裁量基准所称的违法次数的时间范围为两年内,再次违法是指第二次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多次违法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

三、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关于印发《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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