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9-05 11:44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一、起草背景
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九条规定和《市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版》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农村执法工作实际,经过专题研论、公开征求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送函件、法制审核等环节,市农业农村局梳理形成了《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的依据
本裁量基准根据《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舟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对处罚事项进行了量化、细化,作为本市农业农村系统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
三、主要内容
本裁量基准对“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未按照要求建立并保存病死犬只处理台账和记录”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进行了细化、量化。同时,文件还分别对裁量依据、相关情形的界定进行了说明。
四、实施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解 读 人:詹信良
联系方式:0580-8176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