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2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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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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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在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背景下,综合行政执法职能拓展,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裁量权行使制度的规范化要求,我局于2021年制定的《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舟城管〔2021〕29号)与执法实践已不相适应。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重新进行修订,制定了《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13条,对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基准等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功能园区管委会和赋权乡镇(街道)在行使承接事项行政处罚权时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2.规范动态调整的程序和权限。明确各县(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同时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遇到适用《规定》可能会发生明显不当等情形的,由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予以调整适用。(第四条)
3.明确基准阶次。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裁量基准阶次的选择、处罚种类等予以明确,结合综合执法改革实际,对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处罚事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进行了明确。(第五条、第六条)
4.明确裁量规则内容。对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等相关裁量规则内容予以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四、实施时间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陈佶灵
联系方式:0580-2182130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政策解读.wps